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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收支规范及风险防范

工程款收支规范及风险防范 (2011-09-07 16:49:09)

标签: 房产

【王志强律师】:工程款收支规范及风险防范

工程款收支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占有重要地位,施工企业要通过收取工程款来实现经济效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则是履行其最重要的合同义务。从我们的实践来看,虽然工程款的收支承发包双方都很重视,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现将一些常见的问题列出,以期引起大家的重视。

一、         工程款收支中常见的不规范问题

1、发票先开,付款在后

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是发票的问题。目前很多发包人在付款的时候,为了防止承包人收到款后不给付发票,往往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发票后再付款。而根据国务院《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的规定,发票是收付款的凭证,也即提供发票的行为,将被认为是已经收到款项。但在实践中,发包人收到发票后,并不一定就能付款,这就使得发票金额和实际付款金额存在一定的差额。就我们接触到的案件来看,在双方发生纠纷时,付款人往往以收到的发票金额,主张已支付对方的款项,收款人则以有相关规定不允许使用大额现金进行支付,付款人应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来证明其付款行为为由进行抗辩。但因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的情况,在收款人已提供发票,但付款人未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如付款人主张是现金支付,对收款人就相当不利,特别是在发票金额不大的情况下,法院很有可能以发票金额确认付款金额。

2、无正式授权,挂靠人收款

挂靠现象是工程施工领域中老生常谈,却又屡禁不止的问题。挂靠在工程建设中如此普遍,以致工程业主对此也见怪不怪,往往认可挂靠人也即实际施工人的地位,在施工企业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甚至没有正式授权手续的情况下,将款项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给挂靠人,而施工企业因只是收取管理费,也放手让挂靠人收取、支用工程款。

在工程一切顺利、挂靠人有利可图的时候,这种操作模式并不会发生什么问题,但如工程发生亏损,挂靠人逃匿,或挂靠人出现意外的情况下(曾有单位中出现过挂靠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意外死亡的情况),承发包双方难免对由挂靠人经手的工程款收付发生争议。如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供了正式的授权,授权挂靠人收取款项等,法院通常会认可挂靠人签名确认的收据或其他文书,并以此来确认发包人已支付的款项;但如果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供正式的授权委托,或存在大量的现金支付,未通过银行转账时,争议往往发生。

目前法院对于支付方式有约定的按约定,对于没有约定判决各不相同,有判决认为发包方没有完成支付义务,有判决认为项目人员为承包人员的员工,故属于职务行为。但对此是否职务行为,争议很大。承包方大多采用的是项目二级管理制,即项目部不是独立的法人,也没有独立的财务和银行帐户,项目经理主要在工程施工技术、进度管理、材料成本控制中发挥主要作用。故项目经理收取工程款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存在争议,严格来说财务人员收取款项才是职务行为。更有不规范的支付方式,发包方把大额现金工程款交给非项目经理或副经理,这使法院难于认定发包方完成了支付义务。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上来看所有承包方工地上的施工工人都是承包方的员工,而没有经过承包方财务人员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同意,发包方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方的员工,很难被视为完成了支付义务。因为本身建筑工程款不同于商业零售交易中的购货款,这种大额工程款本身法律规定就不能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同时实际施工人和项目经理往往与承包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甚至有实际施工人和他人勾结损害承包人利益的行为,最后造成纠纷和诉讼。

3、工程款转支付,手续不齐

工程款转支付,一种情况是第三人欠付发包人款项,发包人通过第三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第三人支付的款项,视作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另一种情况是承包人欠付第三人款项,发包人直接支付款项给第三人,支付给第三人的款项,也视作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就第一种情况而言,按照正常的支付流程,因为第三人与承包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三人要支付款项给承包人,应由第三人向承包人出具一份说明或声明,表示该款项是代发包人支付,以免第三人此后提出其与承包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其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属于承包人的不当得利;从发包人的角度说,通过第三人向承包人支付款项,如果未取得承包人的确认,也存在承包人日后不认账,以发包人未支付该笔款项为由要求重新支付的风险。但就目前我们的接触到的案件来看,基本上通过第三人支付的款项,可能是承包人觉得第三人不可能在支付款项后找麻烦,而发包人也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基本对此没有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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