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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最新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

本期导读:
每逢春节前后,欠薪问题尤其突出,并容易导致恶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恶意欠薪虽自2011 年起入刑,但刑法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适用。2012
年1 月1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四
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四部
门在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和司法移送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及程序。2013 年1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解释,该解
释自2013 年1 月23 日起实施。
本期律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最新司法解释予以解读,并
对媒体披露的各地典型案例予以摘录,供研究参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最新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一)

---李高来律师  汤雅逸律师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规定
由于传统观点认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是为劳动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拖
欠薪酬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需要上升为刑事犯罪的程度,故多年来恶意欠薪问题
一直通过民事及行政手段行进解决。
直至2011 年2 月25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
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
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围,修正案于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2011 年4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该罪的名称正式确定为“拒不支
付劳动报酬罪”。
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了如下
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
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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