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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三罗律师”诉建筑工程管理局信息公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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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三罗律师”诉建筑工程管理局信息公开案 (2007-04-09 11:54:08)

分类: 他人佳作

          罗万里罗秋林罗  淳起诉衡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行政起诉状

原告:罗万里,男,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住***

原告:罗  淳,男,1965年月日生,汉族,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住****

原告:罗秋林,男,1973年8月3日生,汉族,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住***

被告:衡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地址:衡阳市环城北路。法定代表人:黄保锦,局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不履行建筑管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提供“南华园”项目的建筑管理档案信息;

2、确认被告由工会主席万常红行使建设工程报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审查、核发市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管理建筑管理信息档案等行政管理权违法,判令被告依法收回万常红的行政管理权,交由具有行政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行使;    

3、判令被告因其不履行建筑管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交通费损失人民币5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3月,南华大学有些教师欲购买衡阳市共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南华园”项目的商品房。受有关当事人的委托,罗万里、罗淳、罗秋林三律师负责与衡阳市共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商谈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为了了解该项目的有关情况,罗万里、罗淳、罗秋林遂去有关行政机关查阅行政管理信息。
  2007年3月6日,罗万里、罗淳、罗秋林到被告衡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查阅建筑管理信息档案,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查、核发等情况。上午9时许,原告来到被告综合科。原告被告知:需要领导批准同意才能查阅,主管领导是万常红。原告遂来到万常红的办公室。此时,正值万常红与他人电话聊天,办公室有5人等其办事。原告进其办公室时,万常红并没有中断聊天,原告也不好贸然打断。原告乘隙观察了一下,发现万常红的办公桌上标示其身份是“工会主席”。约7分钟后,聊天结束。原告立即说明来意,请求万常红在介绍信上签字。万常红先以工作忙、开发商会提供有关材料等理由拒绝原告查阅档案。后经过原告对万常红进行法制教育,万常红才答应原告阅读档案。原告阅读完档案后,向档案管理员胡波提出要复印一些文件,遭到拒绝。她说,复印要领导批准。原告反复解释无效,胡波仍坚持要万常红明确批准才能复印。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又找万常红。万常红正在开会。她明确表示不能复印。原告请求她把不能复印的命令签在介绍信上,在再三要求下,万常红说:“写就写!”于是万常红在介绍信上写上:“只提供证号,不提(供复印件)”。(“提”字写了一边时,被正在开会的其他工作人员打断:他说怎么写就怎么写吗?于是万常红不再写了。)无奈之下,原告只好退出。
    原告把刚才发生的情况如实向档案管理员胡波作了告知,并表示会立即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时,胡波的态度有所缓和。她表示她可以给原告复印(这个时候好象不需要领导的批准了。)不论如何,原告还是感到欣慰,毕竟还有普通工作人员的素质比万常红还高的。原告不想浪费时间,只是想把事情尽快办好,原告相信了胡波的话。胡波为原告复印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不料,原告提出复印有关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些批准资料时,胡波断然予以拒绝。2007年3月28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要求被告提供有关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些批准资料时,胡波再次断然予以拒绝。不过她表示去请示领导,原告在其办公室等了近一个小时,胡波不知去向,结果不了了之。
    原告认为,被告衡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不履行建筑管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查阅权,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提供“南华园”项目的建筑管理档案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公开。
    公开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公开包括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公开。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既便于群众监督行政机关,督促其依法行政;也便于社会公众了解从事特定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取得行政许可,有利于监督被许可人的活动,预防和防止未经行政许可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现象。同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又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生活所信赖的重要信息之一,为提高这些信息的利用率,也必须予以公开。我国法律确立了公民对政务信息的知情权。公众查阅权就是其中的一种。公众查阅权是公民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许可是否合法、公开、公正的重要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的查阅权,而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阻挠公众使查阅权,更不得无理拒绝复制或者摘录行政信息资料。显然,被告衡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拒绝向原告提供“南华园”项目的建筑管理档案完整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法定职责,侵犯了原告对政务信息的知情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衡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由工会主席万常红行使建设工程报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审查、核发市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管理建筑管理信息档案等行政管理权违法,依法应当判令被告收回万常红的行政管理权,交由具有行政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行使。
     经查:万常红,女,衡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工会主席,其没有行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衡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显然,作为工会主席,万常红是群众组织的负责人,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显然,由群众组织的负责人万常红行使国家行政的领导权违法了法律规定。
《  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原则。中央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1999年11月8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要认清自己的历史责任,带头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地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舆论监督。”2004年4月20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按照《纲要》的要求,我们需要建立的是一个民主的、法治的、公开透明的、诚信的、责任的政府。
从2004年算起,经过10年左右,我们大体上还有7年左右的时间了。可是,我们的衡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法治状态却如此之差,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还是如此之低。为了促使被告依法行政、提高法治行政的能力,学会尊重原告和其他公民的知情权,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祈判如所请。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罗万里  罗  淳  罗秋林
                                             2007年4月9日

 

    

附一:《万常红拒绝行政信息公开--万常红与罗万里律师对话的录音笔录》(2007年3月6日)
录音笔录
     2007年3月6日,罗万里、罗淳两律师凭介绍信和律师证到市建工局查阅、复印“南华园”建设工程有关报建材料,遭遇建工局工会主席万常红的百般刁难,现将现场录音摘录如下:
  (上午9时许,两罗律师进入万常红的办公室,万常红视若无睹,然后拿起电话与朋友拉家常,而此时办公室里已有几起等着办公事的人)
……
万:……我想来看看你,看看你的身体状况,看看你的样子,看看以前的同学,看看以前的朋友……

(七分钟后,万才放下电话)
罗:万主席,麻烦你签个字,我们想查阅、复印“南华园”的报建材料(递上介绍信)。
万(慢条斯理地):这个项目的报建材料从(政务公开)“窗口”过来了没有?
罗:窗口工作人员讲档案已移送到局里档案室。
万:你们查档案做什么?
罗:我们想调查了解“南华园”项目日否报建以及相关资料。
万:我们的报建档案一般不向外查。我们只能告诉你发证了没有。
罗:我们想了解有关详细情况。
万:我们发了证就行了,其它就不用查了。
罗:为什么就不用查了?
万:有证就行了,有证就说明合法了。
罗:作为行政相关人有查阅行政许可相关资料的权利,有知情权。
万:谁都来查我们的档案资料那我们的工作量太大了。
罗:我们现在是以律师的身份来调查的,就是买房子的人他们也有权查阅。
万:这个项目我们现在已经发证了。
罗: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信息化条例》,行政机关有公开行政许可信息的义务,行政相关人有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
万:那你们到网上去查。
罗:现在网上只查得到许可证号,没有报建的详细资料。
万:我们发了证,报建手续就是齐全的。
罗:我不赞成这种观点,不能说行政机关所有发证都是合法的。
万:我发证我负责,别人发假证我不负责。
罗:我们搞法律的人必须讲证据,不能凭口讲。
万:我发证我负责,我发错证就追究我的责任。
罗:我怎么能追究你的责任?我首先要知情吧,要获得有关资料吧!
万:你知情你可以找建设方和施工方,我们都给他们发了资料。
罗:我们要获得行政机关第一手资料可靠些。
万:到我们这里查资料要收费。
罗:依法你该收你就收。但供行政相关人查阅资料是你们的职责。
万:……
另一工作人员:这个项目有什么问题吗?
罗:是的。现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有争议,购房人不放心,委托我们调查了解情况。
万:你们调查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
罗:刚才我看见你们的工作人员并没有什么事,又增加什么工作量?何况这本身就是你们的工作。
万:我们档案室就一个工作人员,还要管其它的事。
罗:领导!莫讲这么多理由,现在要转变观念,我们不是依法可以调查的话也不会为难你。
万:你们可以到政务窗口去查。
罗:我们已去过了,那里只有一个证号目录,没有详细资料。
(在争执了十来分钟后,万才极不情愿地在介绍信上签了“同意”二字。
罗:谢谢!
……
万:你们是看还是做什么?
罗:我们先看一下,如果需要复印的话再复印。
万:复印不行。
罗:不准复印没有道理。
……
第二段录音:
(在我们查阅了相关档案后,要求对部分资料复印)
罗:有些资料我们要复印。
万:不能复印,建设方有。
罗:建设方是建设方,我们现在是找你建工局。
万:我们只提供施工许可证号,资料不能复印。
罗:如果你坚持不给复印的话,你就在介绍信上写明不准复印。
万:(开始在介绍信上写上:“只提供证号,不提[供复印件])
罗:那好,你要写清楚。(在介绍信上写上:“只提供证号,不提[供复印件],“提”字写了一边时,被正在开会的其他工作人员打断:他说怎么写就怎么写吗?万遂停笔,不再写了。)
万:我不给你提供复印资料你又怎么样?
罗:不是怎么样的问题,你行政机关现在不能做“老大”,你不给我复印,你就得写清楚。
万:你要复印你找建设方。
罗:我们不是找你买房子,我们是来调查材料。根据《行政许可法》你们有义务提供。
万:我就是不提供!你去找建设方。
罗:你们在座作证:她不给我们复印。这个万主席简直就是一个法盲。我马上就要起诉她!
……

附二:说明
本《行政起诉状》及其《万常红拒绝行政信息公开--万常红与罗万里律师对话的录音笔录》(2007年3月6日)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衡阳市人民政府彭崇谷市长、衡阳市人事局、衡阳市委书记徐明华、衡阳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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