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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被告人如何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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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被告人如何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 (2013-07-19 20:27:06)

分类: 法耀星空

美国刑事被告人如何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作为一个文明国家公民的基本人权。在美国,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显得尤为必要,律师是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律师的作用无可替代。

 

  之所以律师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是因为在美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律师是核心人物。他们决定哪些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应当出示哪些证据。他们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尽力确保对方律师在审判中的公平竞争。美国政府雇用律师,腰缠万贯的被告人聘请最好的律师,这昭示着一种广为传播的理念,就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必不可少的。

 

正因如此,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刑事被告人就不可能在与刑事指控者在对等的意义上充分有效地实现自己的辩护权,所以获得律师有效的帮助是

 

在美国,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理所当然包含着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被告人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作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刑事被告人行使辩护权、避免权利受到侵害的最佳手段,这对于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和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认为,获得律师的权利就是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此条虽简洁明了,但内涵及意义极为丰富,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说明了其法律含义。

 

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最棘手的问题在于如何判断律师的帮助是否“有效”。就此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经历了一个长期的争辩与演进,并在1984年的Strickland诉Washington案,联邦最高法院终于确立此问题的宪法标准。在Strickland诉Washington案表明,如果辩护律师有以下行为,其为被告人提供的帮助是无效的:(1)律师有瑕疵行为,没能有效的发挥作用;(2)律师所犯的严重错误对被告人造成了不利影响,且导致被告人无法获得公正的审判。1984年之后联邦最高法院还指出被告人未受律师的有效帮助有三种情形:(1)辩护人造成的错误。例如辩护人对重大法律不了解,影响被告权利的实现,就不是有效的律师帮助。(2)政府的干涉行为。例如在审判中休庭等待翌日继续开庭,禁止被告与律师会谈等,即为非法干涉辩护人的辩护行为。(3)利益冲突。例如辩护人同时为利害相反之二共同被告辩护,也不是有效的律师帮助。

 

在1993年的Lockhart诉Fretwell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制定了更难以推翻定罪的标准,即根据Strickland案,为了表明审判不公,被告人必须证明辩护律师的错误是如此严重,以至于剥夺了他享有一个公正或可信赖的审判权,而不仅仅是审判结果不同。

 

   对何为有效的帮助,确实是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难题。美国最高法院以此种反列举的方法解决了这个难题,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司法判例过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律师无效帮助的情形,提出了有效帮助的概念并在司法判例中确立了律师有效帮助权。

 

在美国,政府机关不得干涉律师辩护,若要否定或者干预律师辩护的话,将可能构成无效辩护,由此带来的是对被告人无罪释放或者发回重审。

 

在美国,刑事被告人在诉讼各个阶段均(或关键阶段)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刑事被告人在关键阶段,即那些缺少律师帮助将会影响到刑事被告人实体权利的阶段,都应当享有获得具有法律强制保障的律师帮助的权利。如果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则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使其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律应当使那些急需得到而又无力取得律师帮助的被告人获得公设律师的有效帮助。

 

1963年,吉迪恩诉Wainwright案,认为刑事案件的律师系必需品,而非奢侈品,当被告人所犯为得科处自由刑之罪时,即应为其指定辩护人。在该案中,最高法院首次认定第六修正案律师权条款适用于各州,将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中所要求的获得指定律师帮助的权利扩展到所有贫困的重罪被告人。1966年的米兰达诉Arizona案,认为在被告人受拘禁或自由受限制之情况下,实施讯问前应先告知被告人所具备的权利,尤其是委任律师的权利,并且在审讯的时候有律师在场,如果该人是贫困的话,将会为其指定一名律师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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