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重庆首富彭治民无罪辩护词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重庆首富彭治民无罪辩护词 (2012-02-16 10:47:05)
标签: 杂谈
彭治民二审辩护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第二次会见过程中听专案组警察介绍本案二审可能不会公开开庭审理,因此,现结合阅卷、会见及本案一审判决及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意见概览:
彭治民不构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一审判决所用证据取证程序违法
2、一审判决忽略了大量对本案定性有关键作用的证据
3、一审判决主要依据专案组侦查期间与书证相矛盾的,被当庭翻供的非法口供、非法鉴定结论断案
4、一审判决中法律概念不清、逻辑关系混乱、自相矛盾
5、一审部分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6、一审判决量刑不当
一审判决没有认定专案组已经收集到的、大量有利于彭治民的重要书证,判决所依据的各被告供述与其他直接证据之间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一审判决中不能形成证明彭治民实施过犯罪行为的闭合的证据链条。彭治民受迫对专案组指控的所有9个罪名全部认罪,无论检察机关是否起诉;彭治民及其家属、朋友受迫对相关各公司所有资产状况全部按照专案组的要求签署有关文件,无论是否涉案、也无论法定财产权属证书如何记载;本案专案组共查封冻结彭治民领导管理的公司10家,无论起诉书是否涉及这些公司;庆隆公司、众诚公司等10家公司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即使没有彭治民领导仍可照常运作,但即使按照专案组的要求公司一定要被托管,彭治民家属按要求自己找来的托管国有机构仍被专案组否决,显然本案另有利益关系存在。本案一审的错误判决将重庆打黑除恶这一众望所归、大快人心的正义行动变了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贵院依法予撤销改判,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二、彭治民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彭治民开办的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早于一审判决认定的涉黑起始时点庆隆公司等描述成将一个2003年已经事业大成的企业家描述为追求本案认定的涉黄涉黑的蝇头小利,不符合生活常识。本案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一)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1、彭治民与曾智强、蒲体华个人间的关系均通过公司间的法人民事行为体现,本案相关合作行为均为受明确合同约束的合法关系
彭治民与曾智强自然人之间并无直接关系,他们是通过各自开办的公司间接发生了房东与租户的关系,铁证如下:根据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世纪中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租赁经营合同》(合同号:KRERENT200800709)之约定,庆隆公司将其所代理经营的重庆希尔顿酒店负一层租赁给世纪中豪公司,由世纪中豪公司负责经营和管理,而且该合同的第一条1.4也明确约定,“除非得到甲方明确的书面授权,均应以乙方自身名义进行,并独立承担责任”。可见,彭治民管理的庆隆公司与曾智强所在的世纪中豪公司只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在将希尔顿酒店负一楼租赁出去以后,彭治民只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世纪中豪公司的租金,而并不参与世纪中豪公司和钻石王朝的营利分配,世纪中豪公司也不用向庆隆公司缴纳租金之外的其它费用。对于彭治民和曾智强的关系,二者并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对此,彭治民于2010年7月6日在接受公安机关供述,曾智强算是他的客户,之所以选择由曾智强来承租希尔顿酒店负一楼,除曾智强提出的租赁条件更优厚外,主要是为了使希尔顿酒店有配套设施,保证酒店的入住率和提高酒店的收入。因而谈不上彭治民对曾智强的领导、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彭治民为自己的合法利益关注装修事务、要求消费优惠条件并无不妥,而是合法的、是人之常情。一审判决将受法律保护的房东与租户间的互利互惠关系抹黑成所谓黑社会利益关系,实为捕风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