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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应具备的条件

所谓危险,是指足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九问律师网小编对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应具备的条件为您提供了详细的解答,欢迎浏览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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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与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也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利益;客观上,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只能保存其中一个的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为保护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这种行为最终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所谓危险,是指足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1)自然灾害。如地震、风尘暴、山崩地陷、泥石流、海啸、火灾、水祸等等。(2)违法犯罪行为或无责任能力人的危害社会行为。如故意实施的纵火、决水、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过失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等等。(3)人的生理、病理原因。如饥饿疾病等。比如,为了抢救重伤员,强行拦阻过往汽车送往医院。(4)动物的侵袭。如野兽追扑、恶犬的撕咬、毒蛇的袭击等等。

作为紧急避险前提条件的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避险人假想的、推测的。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避险人却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行了所谓的紧急避险的,属于假想避险。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解决。如果避险人对于危险的客观不存在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实行所谓紧急避险的,应当按照过失犯罪处理;如果避险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认识危险的客观不存在,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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