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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
关于刘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 吴小庆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香港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投资设立被告单位东莞 A 公司、东莞 B 公司、东莞 C 厂、深圳 D 厂、东莞 E 厂五家加工贸易企业。 刘某作为香港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及被告单位东莞 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主管香 港某控股集团及被告单位东莞 B 公司等相关公司的采购、报关、运输业务。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单位东莞 A 公司采取报大生产按摩椅所需要报税原料海绵的单耗、损耗的 方式走私;2、被告单位东莞 B 公司及东莞 C 厂、深圳 D 厂执行合同手册进口海绵时报大报税原料单耗、损耗进行 走私;3、被告单位东莞 A 公司与深圳 F 厂办理假转厂出口海绵进行走私;4、擅自内销保税原料制成品海绵;5、倒 卖保税指标给他人走私进口货物。 该案总共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二千多万元, 被告人刘某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八十多万元, 在被指 控的被告人之中,刘某被指控的偷逃应缴税款是最多的。因为偷逃税款大,偷逃税款时间长,影响大,该案被广 州黄埔海关作为专案立案侦查。 以下为吴小庆律师在担任该案刘某辩护人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辩护词: 关于刘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 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 案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 《起诉书》 指控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但对指控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及数额有异议, 具体如下: 《起诉书 公司报大生产按摩椅等所需保税原料海绵的单耗、 一、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单位东莞 A 公司报大生产按摩椅等所需保税原料海绵的单耗、损耗行为及被告单 《起诉书》 厂执行合同手册出口海绵时报大保税原料单耗、 位东莞 B 公司及东莞 C 厂、深圳 D 厂执行合同手册出口海绵时报大保税原料单耗、损耗行为本身仅仅是违规行 而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为,而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理由如下: 1、现行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无明文规定报大单耗、损耗行为本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体系中,涉及到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有刑法第153条、第1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条, 然而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 在加工贸易经营中, 只有擅自内销保税原料以及以假出口、 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骗取海关核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