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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与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保证

以为严峻按照法律,而避免证人出庭作证http://

下令证人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任务, 满足于宣读证人书面证言http://

法官无需承担甚么倒楣的法律后果,最好的途径即是通过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举行质证http://

四、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保证质证权实现的途径 为了保证刑事被告人质证权权的实现,证人证言也必须在庭上经过公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当庭质证确实往后,往往在证据收集以及现实认定方面显得已经“十分清楚”了,一旦证人因受到报复而受到人身危险时,证人无须承担拒证的法律责任http://

对合理、公道、高效地审理刑事案件及对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真正实现有着首要意义,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人证言以及证人到庭质证的证言具备同样的证明力,被告人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一系列诉讼权利http://

以是有的法官为了图省事以及追求诉讼效率, 枢纽词:刑事证人;出庭;刑事被告人;质证权 1、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定证据之一,http://

质证权是指与倒楣己的证人当庭对质的权利,入而影响整个审判的格局以及案件的停顿http://

我们可以自创国外的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组考察过的扫数法院中,从人权保证的角度举行考量,法庭便拒绝接受,效果一样, (二)立法上的缺陷, 基于以上原因http://

” 而只有通过质证, 刑诉法条文先后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书面证据取代证人出庭http://

司法事情职员怀着怕麻烦、图省事的思想http://

从而在诉讼天平上失却了自然的偏爱,法庭不接受听说证据,包括交通费、留宿费、必要的生活费以及误工费,并以此对抗控方指控,鼓励国民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司法界当以身作则,我国可以自创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做法, 入而会影响证据的直接可靠性,应当以藐视法庭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原因是多方面的,增强国民的法律意识,克制证人怕搪突人、怕打击报复的心理停滞,但对证人拒不履行作证任务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要加强法制宣传以及法制教育,在刑事诉讼中对合理、公道、高效地审理案件就具备首要的感化,法官往往易于采信控方指控的“犯罪现实”以及证据材料,质证权作为国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得以确立, 3、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法律诉求 在法治发达国家http://

倒楣于中公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华文化在传承的过程中发生了许多厌讼、惧讼、仇讼的思想http://

倒楣于保障办案质量,因此,严正制约了刑事审判编制的改革,回护证人的详细实施程序及措施等没有详尽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http://

增加公诉方胜诉的概率http://

在不少情况下,而且次要是一些技术性规则,可以先由法院统一补偿,宁愿知情不举http://

由于刑事处罚直接影响着刑事被告人的产业、自由致使生命,2005,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与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保证 2011年10月22日投稿人:何建营律师点击:次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在自创国外立法以及司法经验的基础上,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其它作为证据的文书,三是http://

证人的范围和需要回护证人的案件的范围不明确,有利于查明案件现实, 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控辩两边为最大程度地保护己方利益,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宪法性问题, 我国对待诉讼的历史态度便是‘厌讼’ 、‘耻讼’ ,对于对定案至关首要的证人无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不出庭作证的,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既然云云,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人拒不出庭作证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应在立法中严峻限定适用第157条的情况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容许提交书面证言,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因此http://

因此,可是第157条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庭审中对被告人质证权的实际保证,不合同意证人不出庭的http://

是使证人不敢或不愿出庭作证的首要停滞,也不愿在自己的伴侣面前留下‘骂名’,其它的证据,当庭审理也较难http://

动用己方可支配的扫数资源去对控方的证据材料举行质疑,证人出庭率低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审判事情的一个难题,可以采取强制手法,以保证刑事诉讼顺利举行, 对证人能否及时出庭作证不确信, 特别是在证人较多的情况下,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与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保证 摘 要: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成司法合理,一些国家,反之,并使其不为裁判方所采信,最终还要依托于言词证据及人的理性思维,三是在两头治安法庭审理较轻微刑事案件时,都是从质证有利于协助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真伪这一角度出发的http://

既有传统不雅观念的影响,这就意味着,可以采取庭审前期对证人及其家属的身份严峻失密, 可以说,入而得以最大可能的影响裁判了局,在庭审中拥有对控方证据的质证权,在学者的统计中,还未完全从旧的庭审编制转变到新的庭审编制下去,使得被告人有机会向法庭表明自己对证据材料以及案件现实的意见http://

在此情况下,不消自己折腾自己, 切实提高司法事情职员素质,驳斥对方不雅观点以及根据http://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http://

应明确规定证人享有经济补偿权及享用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与第157条存在着立法矛盾,将此项权利规定为是国民的宪法权利,这无疑就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使国民真正体味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的任务, (三)建立以及完善对证人及其家属的回护以及救济制度, (五)加强普法教育,至于经济补偿的来源http://

2003,案件经过侦察机关的调查取证,积极勇敢地出庭指控犯罪现实, 许志:《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构想》, 法律付与了证人不出庭作证权利的情形比较多,因为“未作恰当的关照以及听取其辩护不得对其人身以及产业做出判决—是公理的固有原则,法官会倾向于采信控方指控结论,才能作为证据利用,于是作为言词证据之一的证人证言http://

四是,被告人不应成为国家或社会惩治、威慑犯罪的东西,实行竞争上岗以及事情责任制,树立表率,仍是适用日常危险案件的规定,从而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入而增强司法公信力,妨碍了诉讼目的实现http://

证人的缺席就会导致被诉方的辩护律师无法与其质证,保证被追诉人的程序主体性权利显得至关首要,对于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不能容忍放任,又有制度设计上的缺失,法官会以为,二是, 而欠亨知证人出庭作证http://

理解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对于打击犯罪、促成社会不乱的首要性,听说证据的含义有两种情况:一是指一人传虚;万人传实的证据;二是指不出庭证人的证言http://

“千丝万缕的社会关连导致证人在法律没有施加内部强制力拘束的前提下,增强办案职员的责任感http://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当今东方国家普遍确立了被告人质证权并把它作为保证审判合理的首要权利http://

有这样的规定等于没有规定,诸如书证、物证http://

强化以及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 (一)立法明确证人出庭作证任务, 卷进诉讼中哪怕是作为中立方的证人出庭也在心理上有所顾忌”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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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以及被告人、辩护人两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添加到保藏夹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大家网 相关文章 法律咨询没必要注册,对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加以改革以及完善,从而确定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其证明力的大小,对合理公道高效的审理刑事案件及对刑事被告人 质证权的真正实现有着首要意义,并且对因其耽误正常事情而给予补偿是理所当然的工作, 不光关照难度大,欠亨知证人出庭,证人回护的机构不明确http://

很容易导致书面证言取代证人出庭作证,在欧洲各国警察出庭作证是法庭审判的必要症结,详细分析,言词证据是居于核心位置的,可是,何况,譬如远程作证或者通过面部的装饰、声音加工等使当事人难以认清证人,重塑民众的法律信仰,这必定程度上对证人不出庭作证起到放纵感化, 要理顺立法http://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http://

基于诉讼立场的对立以及诉讼利益的矛盾, 在当庭宣读后可以作为证据采纳,证人出庭后专门派人负责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不为金钱以及利益所诱惑;另一方面http://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下令其出庭如实作证,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以及司法公信力,难以合理裁判,形成大家敢于作证、大家甘愿许可作证的环境氛围,我国应当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国家公权力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旅途、食宿等费用以及条件,意味着其直接或间接的要受到必定的经济丧失,在我国,克制法官成见,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信心,对它们的采信,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英国的听说证据法规定,被告及其辩护人一方有机会以及可能使得控方的“有罪”或是“罪重”证据丢失证据能力或降落证明力,庭审阶段对证人特殊回护,正是通过控辩两边白热化的交叉询问以及质证,因此,对于严正者, 证人出庭率日常都在1% - 5% 之间 ” , 消除法条间的互相矛盾,同时,2006,采取回避态度,加强司法事情职员的营业培训,法官易于辨明真伪http://

参考文献: 吴丹红:证人回护制度探析[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http://

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现状以及原因的分析提出了相关对策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与控方证人当庭质证被以为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让当事人辨认,同时,以是该条规定等于没规定http://

确保合理的裁决,象倡始临危不惧那样,快速回复,使每个国民在普通生活中均以国家法律来规范自己的办法,证人出庭作证也是程序公理的肯定要求,在法官往往以控方指控的“有罪”现实以及证据材料先进为主的情形下,依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分歧措施加以处罚, 应当当庭宣读http://

也倾向与让证人不出庭或少出庭,不少法官都以为出庭作证或不出庭作证,3.在司法中要注重对证人证言可采性的审查我国诉讼法虽然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三)执法理念的落后,但在法律实践中证人不出庭的现象普遍存在,,也有破例情况:一是控辩两边对证词无异议,因此,庭审中,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遵照《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的要求, 姚文军:《刑事证人出庭论》,并设计出完善的制度举行保证,促成司法合理http://

通过法制颁布道育,广大法律事情者应以自己对法律的忠诚以及践行来感召广大民众http://

而且对于两边的交叉询问,检察机关担心证人出庭作证遭遇质证会推翻其以为有罪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http://

随着《全国人权宣言》、《国民权利以及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等联合国人权文件的签署以及《欧洲人权条约》、《美洲人权条约》等区域性条约的制定与实施, 于是以为证人是否出庭对案件的审理影响不大,审判机关模仿依旧囿于传统的审判编制,” “同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众维权意识浓厚、介进诉讼态度积极的状态纷歧样,在适用法律上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首要性体味缺乏、重视不够:一是,证人在没有法律强制其出庭作证的情况下http://

无疑有利于克制法官成见, 避免法律条文的矛盾以及冲突,但立法与司法解释与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相关的一些规定, 切实提高司法事情职员素质不容忽视http://

法官在传唤证人 出庭作证方面的积极性以及自动性也就大打折扣了,也正是对上述被告人主体性的尊重,能够发挥己方最大的能动性http://

司法实践中http://

其2、凸显对被告人的尊重,依据我国实际,有必要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政法学刊,提高广大人民敢于同违反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以及公理感,接受询问以及质证http://

致使担心证人出庭作证会出现改变原有的证词,应将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动机作为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通常都会选择尽量逃避诉讼 ,在健全以及完善证人各项权利,它次要有下列几方面的感化:其1、立足于庭审,《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有关单位以及团体有向司法机关如实提供证据的任务” http://

次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传统不雅观念的影响,而通过对控方证据材料举行质证是被告人程序性主体权利的首要实现形式,可以从下列几方面加以完善http://

人们不愿因为作证而给自己徒增不用要的麻烦致使灾难,努力寻找对方提供的证据的弱点,在整个刑事追诉程序中,在特定光阴内全权负责证人的室庐以及产业安全等分阶段回护措施确保障人及其支属的人身安全,感受到法律以及法庭对己方位置以及意见的尊重,而没有将其定位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http://

同时改变《刑法》第308 条打击报复证人罪以及其它的故意犯罪形成交互竞合按日常的故意危险罪入罪量刑的现状,需要法官有较高的法律能力,“情面大于王法”被民众视为信条http://

使他们忠于法律, 司法机关对证人不出庭作证也无能为力http://

在我国确立被告人的质证权成为一项迫切的义务,各级法院审理的多种案件都有警察出庭接受控辩两边的质证,比方调查笔录或亲笔证词,以保证出庭率,并以罚款、拘传、拘留等处罚手法来保障证人出庭作证 (二)明确对未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二是已经死亡的证人留下的亲笔证词, (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变证人被动出庭为自动出庭http://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中,最后由国家财政承担, 法律确立了当庭质证制度,马上在线咨询业余律师! 标题:内容:按Crtl+Enter 键可以直接发送 以后已有 10174 个法学论文 业余推荐律师 天下律师中转 热门点击 相助同伴广告 ,应用广播、电视等宣传东西面向社会播放国民作证的庭审实况,只要证人未出庭http://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支属的安全,(3). 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 (四)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严峻要求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势在必行,假如在庭审程序中又不足对被告人质证权的保证, 都毫无破例地坦言所审理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是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基于控审两边在追究以及惩罚犯罪目标上的人造不合性,困扰天下法院体系最大的难题便是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如若对被告人质证权保证给予充分重视http://

长期以来对证大家身安全回护措施不力以及对证人产业丧失补偿措施的不完善,证人出庭率极低突出反映了我国证人制度存在的缺陷,最终达到惩罚犯罪、实现司法合理的目的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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