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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获审议 哪些情况下可以“民告官”?

  中国女网:张韫兮(微博)

  据法制晚报12月23日讯 近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被审议,这是该法颁布23年以来,首次启动大修,希望破解“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顽疾,让“民告官”真正接上地气。

  在现实中,关于征地、拆迁产生的纠纷不计其数,很多老百姓对征收决定不服,或者对拆迁心存不满,要么忍气吞声,要么暴力抗拒,却总感觉找不到合适的伸冤渠道。

  所谓的“民告官”,就是行政诉讼,只是很多人心存芥蒂,不知道怎么打,或者不敢打行政官司,导致“民告官”成为诉讼中的重灾区。那么,你知道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吗?

  法院关于“民告官”受理范围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处罚,顾名思义,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比如吊销驾照,没收非法所得,交通违规罚款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比如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不服,或者对人民法院的查封财产决定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不作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或者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VS抽象行政行为:前者可诉 后者不行

  不管是行政处罚行为,还是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或违法作为,都必须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于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被视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起诉的。

  说到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看似高深莫测,其实不难理解。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具体行政相对人,具有特定性;抽象行政行为则针对辖区内的公民,具有普遍性。

  对于备受争议的“红头文件”,譬如福建省平和县曾下发“红头文件”,明确规定“没有初中毕业证,不能办理结婚证”,毫无疑问,该“文件文件”侵犯了公民结婚自由的合法权益,但因为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侵权的公民无法获得法律救济,于是行政诉讼法中的法律漏洞,广受诟病。

  当然,对于屡见不鲜的“钉子户”,如果公民对拆迁决定不服,鉴于拆迁属于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不必采取暴力抗拆方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合法权益。

  希望《行政诉讼法》大修真正为“民告官”带来立法突破,破解行政诉讼案件难题,让老百姓维权有法可依,而不是选择沉默以对或者暴力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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