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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
申请复议: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六十日的除外。
复议机关:收到后五日内审查,不符合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书面告知;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向有关机关提出。十五条第二款县级转送,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
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按规定提交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最多三十日。
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受理后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复议决定从前。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内容之日起计算,涉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起诉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法院接到诉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四十五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院受理一审需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有权在十日内提起上诉。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院受理二审需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违背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的行政赔偿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公民是一年,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一百八十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九十日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