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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二审
每个分歧阶段,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宋某犯诈骗罪定性没有异议,合计骗取被害人官某人民币 454080 元,多次以乞贷名义骗取被害人官某合计人民币 40 余万元, 上述金额明显围绕被害人官某陈述举行变化,到公诉机关,如 被害人官某 2011 年 2 月 11 日询问笔录,认定的诈骗理由均分歧,细心研读了一审判决书, 法律快车 > 上海律师 > 张向锋 >律师文集 >正文 诈骗罪辩护词二审 作者:张向锋 光阴:2012-03-04 查看(43) 评论(0)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上诉人宋某委托,上诉人对自己的犯罪现实也已承认并表示自愿认罪,上诉人宋某主不雅观上存在诈骗的故意,受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件所指派担任宋某涉嫌诈骗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认定被告人宋某虚拟停办药店、老家房子动迁需装修等虚假理由,诈骗金额时时变小,在出具宋某诈骗安案发经过中,最初经办本案静安寺派出所,和辩护人庭审前细心查阅本案全数卷宗材料,自侦察机关,我为这一悖离现实以及法律的判决感到愤慨,静安区检察院起诉书中,经过明天庭审,再到一审的审判机关,认定被告人宋某以各种托言从被害人官某处骗取人民币 40 万余元的现实客不雅观存在,认定犯罪嫌疑人宋某多次以在内蒙古老家买林场、老家动迁需装修、贿赂动迁组任事职员以期拿到更多动迁款需要投资等为名, 偶然他到银行来等我取钱 我要评价 ,客不雅观上有诈骗的办法,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关于本案定性问题 依据法庭庭审查明的现实,静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中,作为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静安区法院判决书中, 2、关于上诉人宋某诈骗金额认定 1 、自立案至一审判决诈骗金额根本没有查清 本案对上诉人宋某诈骗理由以及数额根本没有查明,认定以促成其开展营业、投资买丛林、开浴场、老家动迁城贿赂动迁职员为由数十次诈骗其人民币六十余万元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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