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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要改变行政复议“维持会”现象
今年3月,山东平度“3·21”守地农民殒命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在这起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中,村民曾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度市2006年第十四批次城市》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也答复称经初步审查,决定予以受理。但直到事发,村民一直未等到下一步的审查答复。
行政复议是有效解决官民纠纷、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的重要途径,也是官民纠纷诉诸法院的“缓冲地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举例说,近3年来,某自治区政府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00多件,而同期受理的因行政争议引发的信访案件则高达5万余件。有些县级政府几年来甚至未受理过一起行政复议案件。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发挥作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
对此,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这一修改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因许多地方和部门复议机关做‘维持会’而导致复议公信力严重下降的现实困境。”姜明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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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大事记
1990年10月1日 正式施行。
1991年6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就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管辖、起诉和受理等12方面问题作出规定。
1997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就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起诉与受理等7个方面问题作出规定。
2013年1月 全国法院试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的管辖制度。
2013年12月 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