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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

  正义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郭美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天下午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说明。针对行政诉讼中“民告官”常常在法庭上见不到官员的情形,草案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制度,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要求。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院和社会公众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

  实践中,一些行政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往往维持原行政行为。为此,草案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此前,法院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行政机关明显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不能“依法”判决撤销,二审稿在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的行政行为情形中,增加了一项“明显不当的”情形,即,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法院同样可以判决撤销。

  此外,草案还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作出调整。

  (原标题: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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