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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出台环保违法行政问责制 政府领导"买单"
南都讯 记者童思娜 佛山环境治理再次“加压”。为进一步强化政府环保责任意识,佛山近日出台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建立环境违法行政问责制,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为各级政府环保工作设置“高压线”。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相关领导或将被免职处理。
办法规定,未能按要求完成相关环保责任书中目标任务的;采取地方保护措施,不执行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失误,导致本辖区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引发环境纠纷的等11种情形将追究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辖区内企业存在私设暗管、故意直排、恶意偷排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后未及时依法处理等11种情形追究相关工作分管区领导的责任。
辖区内发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接受被检查对象礼品、礼金、宴请的,向被检查对象通风报信、徇私舞弊、疏通说情、吃拿卡要的,充当违法企业保护伞、干涉干扰执法、包庇纵容违法的等12种情形追究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根据不同情节,予以责任追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延伸]
村委会也要被追究责任
村级工业区的污染是目前环境一大“毒瘤”,对于这些污染小作坊的监管也是一大难题。办法因此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作了规定,要求各区政府制定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领导成员及相关责任人、受益人、委托管理人的问责办法,将责任落实到人。
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自行引入或将村属土地出租予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要求、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或者无牌无证且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其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以共同犯罪追究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领导成员及相关责任人、受益人、委托管理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梁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