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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律师解
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极大放宽了工伤认定标准,同时对工伤行政案件审理进行了规范。针对我市一些常发生的工伤事故,记者昨日采访了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的滕德强律师,请他对该司法解释的亮点进行解读。
■周刊记者冷泽学实习生肖时雨
亮点一
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责任主体须担责
《规定》明确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律师解读——工程违法转包,用工单位要承担职工伤亡保险责任
以工伤事故较为高发的建筑工程领域为例,如果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一项建筑施工工程,后将该工程基建部分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聘请的工人因工发生伤亡,某建筑工程
公司将承担职工的伤亡保险责任。
亮点二“合理”是工伤认定关键词
《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比如,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特别是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一直是争议颇多的老大难问题。《规定》列举了四种“上下班途中”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律师解读——下班顺道买菜也算“合理”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中的‘合理’二字,应该宽泛地理解,即具有正当性。”滕德强律师提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段,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比如在正常下班以后加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
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对于合理路线,举例说,如果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菜,或者是接孩子放学,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也可以理解为合理。
亮点三特殊情况可以直接认定
发生意外后,勘验事故原因往往延误了工伤认定时间,导致受伤职工难以得到及时救济。对此,《规定》提出,在认定“本人主要责任”、“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果上述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具体事实做出认定的,法院应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但对于“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依据为意见。
律师解读——直接认定工伤确保及时救治
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工伤为例,对交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分配,要先由交管部门认定,实践当中有权机关短期内没有做出认定,或者说难以做出认定,受伤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就受到影响。《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机关可以根据现
有的证据或者是经过其调查取得的证据对是否为工伤加以认定,不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并非权威性结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要进行审查,然后确定工伤认定的效力。
亮点四
遭第三人侵害也能享受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解读——受侵害职工可任选救济方式可享受医疗费外的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