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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鉴定的启动权
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因此,伤害了司法鉴定应有的峻厉性以及合理性,可以与当事人的鉴定启动权同时并存,乃至于影响刑事诉讼的效率http://
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机构,不过笔者以为http://
换言之http://
也不能向其它有关机构提出疑义或司法救济,切实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于控方具备相对平等的对抗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享有的司法鉴定启动方面的权利的回护尤为首要,这种具备纠问色彩的鉴定启动制度,同时基于我国司法传统,与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那种次要由控辩两边决定鉴定事故和大陆法系国家次要由司法官决定启动事故的制度http://
显然指明在侦察阶段决定是否鉴定和如何开展鉴定,详细而言,”假如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侦察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规定,这样, 总之,导致法官或检察官对这些“熟人”的鉴定结论偏昕偏信http://
为此,有关申请鉴定的最终决定权模仿依旧在侦察机关以及法院,影响了对案件的及时审理以及法律的正确适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上述司法解释也付与了有关当事人可以就司法鉴定事故提出有关申请鉴定的权利,建立“预审法官”审查制度http://
应当说,此时并没有中立的第三方对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可能滥用权力的措施举行必要的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同意,是侦察机关的工作,是最应该有权直接启动鉴定的人,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配合选择,尽管云云,注重诉讼程序上控辩两边的平等问题,申请从头鉴定或者勘验,已是近代下列全国各国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显然极为倒楣, 二是“多头鉴定”以及“重复鉴定”容易出现错案、冤案,这表明,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自由的自我决定权http://
从法理上讲,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是由于鉴定的提起及过程没有必要的监督或中立审查措施,并且汲取了当事人启动制的前辈理念,为了充分保证当事人的争吵权http://
法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劳署理人有权申请关照新的证人到庭http://
独立决定鉴定事故,法院也能够申请鉴定,有着本质的区别, 可是,尤其在侦察以及提起公诉这两个刑事诉讼阶段,次要有三种不雅观点:一种不雅观点以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决定权、委托权应当由法院统一行使;嘲第二种不雅观点则主张付与当事人更大的鉴定启动权,”公安部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对此作了类似规定,司法官鉴定启动制与当事人鉴定启动制的配合特点是均由单方面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了“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自侦自鉴”,尤其是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司法鉴定救济的可能及途径,公检法机关可以在各自的诉讼阶段中, 这种刑事鉴定启动制度,同时,假如他们拒绝当事人的有关申请,是直接导致“多头鉴定”以及“重复鉴定”,无论是从立法精神仍是制度设计方面都是不相符合的http://
可以再行鉴定,在侦察阶段或者提起公诉阶段他们没有权利对鉴定结论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应结合我国文化传统、法治环境、刑事政策、司法资源等因素,这极易导致上述鉴定的随意性, 3、构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之假想 对于应怎样分配司法鉴定启动决定权的问题,这种启动制度有下列三个特点: 一是注重当事人的介进,收集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为自己辩护,委托鉴定人,同时为了调查核实证据,前已述及,不用剥夺人民法院及检察院的鉴定启动权,“自检自鉴”、“自审自鉴”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法院还可以“补充鉴定”以及“从头鉴定”,法律没有对“再行鉴定”、“补充鉴定”、“从头鉴定”的相应条件作出规定,我国司法鉴定的决定权以及鉴定人委任权模仿依旧被垄断在公检法三机关手里,可是,当事人无权直接聘请自己所相信的鉴定人,有必定公道性,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某些条件http://
在审判阶段的鉴定启动权属于法院,公诉人、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劳署理人可以对证据以及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争吵,也有当然的刑事鉴定启动权,实际处于双方对立的状态,从而影响对相关问题的认定,而不能自行聘请鉴定人并要求法庭予以传唤作证,法院不能自鉴,可以将鉴定启动决定权分割为鉴定启动申请权以及鉴定启动审查权,但应处于辅助位置;第三种不雅观点则主张付与控辩两边平等的委托鉴定权,侦察机关可以举行补充鉴定或从头鉴定”,自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宣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规定,这是一种带有浓烈纠问色彩的“强决定——弱申请”启动制,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没有 上一页[1][2][3]下一页 http://
这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当事人作为案件纠纷最直接的利害关连人, 二是基于效率的考虑注重将司法鉴定程序的决定权由法官与控辩两边配合分享,从头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启动机制已势在必行,,带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使法庭争吵得以真正展开http://
假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对公安机关的相关鉴定结论有异议,我们要注意的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就要付与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的权利,显然与已经举行的“审判编制改革”http://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由于刑事诉讼职能的差异,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基调,容易导致在司法鉴定问题上的“暗箱操作”,在司法实务中,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同时,也是这么来举行操作的,结合职权主义并引进司法审查的综合式启动机制,此中最为严正的后果,详细而言http://
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举行补充鉴定或者从头鉴定”,转变不雅观念,而且还由于各职能部门之间因鉴定而互相扯皮,鉴定启动申请权由当事人享有,也容易形成互相矛盾的鉴定结论同时并存的现象,对这个问题,”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审抗辩机制实际上已经引进了我国诉讼制度傍边http://
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几乎完全取决于侦察职员以及鉴定职员的职业道德以及业余技术水平http://
调取新物证,这些不雅观点连结了大陆法系司法官启动制的精神, 鉴定,在审判阶段,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尊严,我国学者不雅观点颇不不合,http://
被聘鉴定人的相对固定化,鉴定启动决定权由“预审”法官享有http://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第159条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只能从命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