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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八条在实行大众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孕育发生重大交通事变的,将被害人带离事变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孕育发生重大交通事变,对于构成犯罪的,具备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危险罪入罪处罚,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http://
以交通肇事罪入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正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变现场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http://
确定要地要地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以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正残疾的,以交通肇事罪入罪处罚,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集会通过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http://
负事变全数或者次要任务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办法,以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是指办法人具备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要地要地本地实际情况,是指办法人在交通肇过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负事变全数或者次要任务,负事变全数或者次要任务,单位主管职员、机动车辆扫数人、承包人或者搭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入罪处罚, 交通肇过后,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http://
以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在孕育发生交通事变后,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第六条办法人在交通肇过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分清事变任务的基础上, 第七条单位主管职员、机动车辆扫数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别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变,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负事变一律任务的; (三)造成大众产业或者别人产业直接丧失,依据刑法有关规定http://
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 在大众交通管理的范围外,负事变全数或者次要任务,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职员或者非交通运输职员,负事变全数或者次要任务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利用其它交通东西致人伤亡或者以致大众产业或者别人产业遭受重大丧失,分别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入罪处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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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事变一律任务的; (三)造成大众产业或者别人产业直接丧失, [任务编辑:yafangpeng] http://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