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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保证纠纷案例分析
银行借款合同保证纠纷案例分析
核心提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应认定合法有效。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自1992年起至1994年3月,xx总公司下属的甘肃省国营安南坝某某矿(以下简称某某矿)累计欠某县农行贷款275.5万元。xx总公司于 1994年3月22日与某县农行签订了借款担保的协议书。双方约定由xx总公司对某某矿在该行贷款275.5万元提供一次性担保。协议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至借款方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之后,xx总公司又于1995年8月17日向某县农行出具了《关于对某某矿的银行贷款提供限额担保的函》。
该函件称“鉴于所属某某矿距离兰州较远,零星担保时效差,费时费力,xx总公司决定对某某矿与贵行的新一轮贷款提供限额担保,从即日起贷款累计在20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总公司给予信誉担保。以上担保期限为一年,从贷款之日起计算”。截止11月14日,某某矿向某县农行借款44笔,金额共计289万元。1996年7月20日,某县农行与某某矿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某县农行提供5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10.65‰,借款期限为自1996年7月20日至1996年12月30日。其中,1996 年7月20日借款15万元,8月20日借款35万元。11月30日归还20万元,12月30日归还30万元,某县农行依约于7月23日向某某矿贷出 15万元,9月9日贷出20万元,同年8月20日,某县农行与某某矿签订了289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10.98‰,期限为一年,自1996年8月20日至1997年8月20日。与此同时,xx总公司于8月20日就上述50万元和289万元的借款与某县农行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289万元的保证合同中明确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止,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保证方负连带保证责任,无条件代借款方按期偿还本息。在借款合同签订的当日,某县农行用特种转帐传票作了帐务调整,并在转帐原因一栏注明“由安营所转来某某矿1992一 1995年贷款44笔合计289万元,经双方协议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保证担保手续”,并将该特种转帐传票的一联交给某某矿。同年12月23日,某某矿在某县农行发放的欠贷款息余额对帐单上盖章认可至1996年12月20日欠贷款324万元,欠贷款利息416785.02元。期间,某县农行将某某矿所欠利息180万元作了挂帐处理。1998年8月11日,某某矿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某县农行于11月向某县法院申报债权本金326 万元,利息1869298.49元。某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9日以(1999)阿经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某某矿破产,第三顺序债权人清偿比例为零。
同年12月22日,某县农行就xx总公司为某某矿担保的本金324万元、利息985472. 65元申请支付令。xx总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对某县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称:“1996年7月23日、1996年8月20日和 1996年9月9日,某某矿由异议人提供保证担保向被异议人借款分别为15万元、289万元和20万元,合计为324万元。另外,我司计算利息为 434289. 26元,与被异议人计算利息985472. 65元相差551183. 39元”。为此,某县农行于1999年4月28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甘肃省xx总公司承担上述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另查明:在本案一审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4日以(1999)甘经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甘肃省xx总公司的446.79万元银行存款。
[审理及判决]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农行与某某矿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xx总公司为某某矿所贷款额进行担保和连续担保的合同、函件亦有效。xx总公司与某县农行签订的担保借款协议书、担保函件、保证借款合同及xx总公司给某县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异议书等证据均证实,1996年8月20日三方所签 289万元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借款合同是对以往某某矿累计欠贷的重新确认,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某县农行要求xx总公司承担289万元本息的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xx总公司为某某矿担保的50万元借款,因某县农行实际发放了35万元,故xx总公司只承担35万元的保证责任。在体制改革过程中,xx总公司由原甘肃省xx局改为xx总公司后,已不在政府机关序列之中,故xx总公司提出其不符合担保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该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xx总公司向某县农行偿还为某某矿担保的借款本金324万元,承担贷款期限内利息416706. 35元。二、xx总公司承担上述324万元保证贷款逾期违约金903292元(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其中,15万元、20万元、289万元,分别自 1996年12月23日、1997年9月9日、1997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350元,保全费22340元,由xx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