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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本案借款关系有效,某某公司、某某中心对某某信用社负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上诉人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为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某某经济信息发展中心、沈阳市苏家屯区某某信用合作社及原审被告哈尔滨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黑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贵祥、代理审判员王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马东旭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哈尔滨市某某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某某信用社)于1996年8月12日向沈阳某某经济信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某某中心)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由你发展中心给我社吸收一年期2000万元人民币存款,其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由我社给贵发展中心通过哈尔滨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解决贷款1300万元整,其利息按人民银行对信用社的规定执行,如不按此承诺贷款给发展中心,存款户有权将款收回。同日,沈阳市苏家屯区某某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某信用社)向某某信用社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某某中心从你社开户企业某某公司所借人民币1300万元及贷款利息,如到期某某中心不能归还,由我社按贷款的时间如期还本付息。此后,某某中心共为某某信用社吸收一年期存款3000万元,存款人为沈阳市苏家屯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同年8月19日,某某公司向某某信用社出具一份借据,载明:因某某中心不在你社开户,故以我公司名义从贵社分期借款20349200元,本金及利息按有关规定归还支付。如不能如期偿还,担保单位某某信用社直接向你社保证偿还本息。款直接汇至某某中心,账号为5592260029-07、 7302011020651。同日,某某中心向某某公司出具一份借据,载明:14349200元,此款系从贵公司借用,本金与利息由我公司按银行规定归还和支付。同日,某某信用社给某某中心出具一份函件,载明:一、我社给你公司贷款1300万元,在此贷款总额中预留利息(1996年8月19日至9月30 日)214500元,余额为12785500元(即为你公司实际用款金额)。你公司所贷1300万元的归还及利息支付,由你公司按规定自行全部承担;二、我社通过你公司转1349200元(另给你公司出收据),在此款中亦预留利息(1996年8月19日至9月30日)16500元,余额1332700元,请帮助提回现金60万元,其余732700元直接汇入黑龙江全通经济贸易公司国际业务部。我社用的款项及利息支付,由我社承担偿还责任,与你公司无关;三、以上两项余额相加为14118200元,直接汇入你公司,其中你公司用127855000元,我社用1332700。依据上述函件,某某信用社汇给某某中心14118200元。某某中心收到款后,未按某某信用社函件要求为某某信用社提取60万元,亦未将732700元转汇给黑龙江全通经济贸易公司国际业务部,而全部由自己使用。
同年8月30日,某某信用社又向某某信用社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某某中心在你社开户企业某某公司所借人民币700万元及其贷款利息,如到期该发展中心不能归还,由我社按贷款的时间,如期还本付息。同年9月5日,某某信用社又汇给某某中心600万元。至此,某某中心共实际收到某某信用社款项 20118200元。因某某信用社向某某中心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遂于1998年8月5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某公司、某某中心偿还借款本金20349200元及利息5383123.35元,某某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请求判令某某公司、某某中心及某某信用社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某某信用社原负责人曹某某、张某某及某某中心经理肖某某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有关司法机关逮捕,现在押;某某信用社原负责人张景成被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家屯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在本案一审期间,某某信用社提供了某某信用社分别于1996年8月12日、8月30日向某某信用社出具的两份担保承诺书原件,其中某某信用社所提供的某某信用社于1996年8月12日出具的承诺书,将担保金额由1300万元更改为1400万元。某某中心提供的同日的承诺书原件没有更改之处。
在本案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本案借款的书面合同,亦不能提供证明借款期限的书证。但某某信用社提供了苏家屯区法院对张某某、肖某某及张景成的讯问笔录。张某某在苏家屯区法院1998年9月30日讯问其时称:在某某信有社出具担保书之前,肖某某把某某信用社负责人张景成请到他们公司,我要求其给某某中心向我社借款提供担保,张景成答应了……我当时给张景成说让其出具担保承诺书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检查结束后就将承诺将承诺返还给他;第一笔借款的期限是一年,有借款合同,第二笔借款是后补办的借款合同,期限亦是一年,两份借款合同均在曹某某处保存。肖某某在苏家屯区法院同日讯问其时亦称借款期限是一年,并称,某某信用社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是在某某中心打印好后交给张景成加盖了某某信用社的公章,沈阳市苏家屯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知道某某信用社出具担保承诺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