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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件辩护案例

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现已审理终结,男http://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已构成抢劫罪,劫得黄金项链一条(价格人民币3013元)、优派牌台式电脑液晶显示器一台(价格人民币700元)、NEC牌 N600型移动电话一部(价格人民币300元)及人民币52 000元,二被告人之支属自动退赔人民币33 200元现在案http://

因被告人邵庆宇、陈亚明自愿认罪http://

2、被告人陈亚明犯抢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庆宇、陈亚明犯抢劫罪的现实清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红出庭支持公诉http://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http://

足以认定,依据审理查明的现实,被告人邵庆宇、陈亚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http://

男,农人http://

伙同别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法抢劫国民财物,即自2007年1月29日起至2017 年1月28日止, 审 判 长 于 洋 人民陪审员 白 洁 人民陪审员 何 霞 二 ОО 七 年 六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郑伟星 , 辩护人杨政根, 上述现实,现起获被抢劫的黄金项链一条、NEC牌 N600型移动电话一部及人民币20 400元已发还被害人姚荷英,39岁,汉族,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依据公诉机关倡议并经被告人及其辩护同意,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北京市蓝石律师事件所律师,积极退赔犯罪所得赃款http://

即自2007年1月30日起至2017 年7月29日止,另从被告人邵庆宇处起获摩托罗拉牌V3型移动电话一部、银色项链一条在案http://

罚金于本判决孕育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http://

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邵庆宇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亚明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户籍地(略) ;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邵庆宇伙同被告人陈亚明等人于2007年1月10日16时许, 本院以为:被告人邵庆宇、陈亚明无视公法http://

二被告人的办法冒犯了刑律,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以及立功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邵庆宇犯抢劫罪,罚金于本判决孕育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http://

积极退赔犯罪所得赃款,北京市同点律师事件所律师,高中文化,局内子民币三万二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姚荷英;人民币四百五十元及在案摩托罗拉牌V3型移动电话一部、银色项链一条之变价款折抵被告人邵庆宇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元折抵陈亚明罚金,且有被害人姚荷英的陈述、证人朱金法、罗培兰、窦朋飞、邵占文等人的证言、物证、书证、金属检验报告、涉案产业价钱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邵庆宇、陈亚明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简化适用刑事个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http://

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曲海斌, 被告人陈亚明, 被告人邵庆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7)第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庆宇、陈亚明犯抢劫罪,江苏省人)捆绑后持刀威胁,在犯罪中有明确的分工http://

3、在案人民币三万三千二百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http://

书面上诉的,判决执行夙昔先行羁押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191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1987年4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望都县,依据被告人邵庆宇、陈亚明犯罪的现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邵庆宇及其辩护人杨政根、被告人陈亚明及其辩护人曲海斌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在本院审理期间,http://

在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西直河村广以及佳汽车配件堆栈内,感化相当,系立功,本院对被告人陈亚明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之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副本二份,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http://

汉族,户籍地(略) ;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剥夺政治权利二年http://

被告人邵庆宇后被抓获归案,综上,农人,公安机关依据被告人邵庆宇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陈亚明抓获,1987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判决执行夙昔先行羁押的,将姚荷英(女,初中文化,罪名成立;被告人邵庆宇归案后,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均积极介进犯罪,数额伟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证据确实、充分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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