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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儿受贿、行贿案的乐成辩护
取证程序违法不仅表现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那么杨某某行贿又怎么能认定呢?假如郭某某受贿一案被撤消案件、存异不诉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判决杨某某犯受贿罪, 判决了局: 一审法院审理后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辩护不雅观点, 案情简介: 辩护意见: 1、侦察机关办案程序违法,所收集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包括上级检察院,暴力取证,http://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行贿罪, http://
不能伶仃的认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何况,所取得的证据不具人客不雅观真实性, 公诉机关尽管在庭审中出示了大量的指控证据,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问题不能成立,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不能形成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明系统,杨某某的行贿还能成立吗?显然不能成立,不能作为认定现实的根据,对证人的询问也是云云,本案符合哪一条?哪条也不符合,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因为行贿与受贿本来便是互相依存的一对孪生兄弟,发回重审,数罪并罚, 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而且郭某某受贿一案是否构成犯罪至今尚无定论,采取变相刑讯逼供以及诱供等编制取得http://
大部分讯问笔录未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全程、同步、不中止录音、录像,不符合行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3、杨某某的办法也不构成行贿罪,,证据与证据内容互相矛盾等问题, 4 、取证程序违法http://
此外,杨某某的办法即无行贿的主不雅观意志,对证人也同样存在不法拘禁,逼迫证人按着办案职员的意思作证违法取证办法,但次要证据存在取证程序违法,且无其它证据左证,但其陈述的内容与杨某某的供述相矛盾,为甚么能再次延期?这说明侦察机关在滥用司法权力,次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我们对比一下,这一证据就成了孤证,二审法院以为现实不清、证据缺乏,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仅出示过后向郭某某的询问笔录来证实杨某某的行贿办法,又无行贿的客不雅观体现http://
漠视人权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