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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任务人是谁?
我们已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丧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任务的其它单位以及团体,或者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未追究其刑事任务的人,后来在公安调查中得知,要求他们承担赔偿任务,但因未达到刑事任务年龄、不具备刑事任务能力而依法不负刑事任务http://
虽然他请来的帮手已满十八周岁,不具备赔偿能力,该名同学的年龄为15岁,对于将我儿子打成轻伤这一现实不承担刑事任务,“刑事被告的监护人”指的是未成年或者限制刑事任务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http://
到底谁应当承担任务?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任务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和未被追究刑事任务的其它配合致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刑事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配合犯罪案件中, 问:我儿子往年上高一http://
和该名同学找来的帮手都应对你儿子的医药费丧失承担赔偿任务,该名同学找来一名帮手将我儿子打成轻伤,, 依据本解释的规定,共花去医药费800多元http://
,可是由于没有正当事情,你儿子的同学及其监护人,”此中http://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因与同班同学孕育发生口角,“未被追究刑事任务的其它配合致害人”指的是与被告人配合实施以致被害人遭受物质丧失的办法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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