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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范文】余某某不法经营罪辩护词范
自己曾为林火幌到货运站接货,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充公违法所得,林火幌、江述自也从未告诉过自己的身份,何况余某某连自己送去的是茶叶或其它甚么器材都无法判断,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因为驾驶员每次都帮我们去送货,后把货送到堆栈里,法律没有要求承运人在晚上为别人送货时必须查明货物的真实情况, 六、余某某有理由信赖其为林火幌送出的货物也是合法的http://
即使余某某明知林火幌在违法经营香烟,其时我、驾驶员、小林一块儿把香烟搬到堆栈,余某某送货的商店都是名烟名酒店,不知道他在违法销售香烟http://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团体运输的,香烟都是用黑袋装着,从3月1日到3月11日被你们抓了为止、”“问:每次送香烟的驾驶员是否是同一人?答:是同一人…….” “每次送货时候驾驶员是否入堆栈?答:偶然入,也没有配合的犯罪办法,余某某总共与江述自一起送货两次http://
与现实不符,有的在包装盒外又用塑料皮包装, 辩护人以为被告人余某某不构成不法经营罪,, 八、有人说你余某某天天在晚上为别人送货,也是给予罚款处罚,余某某为林火幌运送货物时的运费是遵照合肥市的日常市场价钱确定运费标准的,偶然在堆栈大铁门门口等,http://
余某某本人不会吸烟,也不存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林火幌等人不法经营假烟的情况http://
因此,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那天晚上用黑袋装了二十条中华牌香烟”余某某怎会知道呢! 二、江述从容卷宗13页供述:“每天晚上我、小林、驾驶员一起送香烟,余某某的服务对象不仅仅市林火幌, 依据庭审调查的情况可知, 3、江述从容2006年3月12日的供述不真实,他不应该知道这些商店在经营假烟http://
2、被告人余某某是否是“在应知被告人林火幌不法经营假烟的情况下http://
(1)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及其它举措措施以及条件,检察机关要求追究余某某不法经营罪的证据缺乏,和送的货是香烟?答:一定知道,” 实际上余某某仅仅将货物送到堆栈大门前,余某某既为林火幌、江述自从货运站接过货,遵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因为这些货通过正规的货运公司运来, 1、余某某不能成为林火幌、江述自配合犯罪的共犯, 二、林火幌委托余某某运送的货物都是经过了细心的包装,有的还卖各种干花作为类似茶叶的饮品,”余某某与林火幌、江述自之间没有配合的犯罪故意,我们为甚么要求余某某要“明知或应该明知林火幌不法经营假烟”呢?余某某有理由信赖他所接的货物是合法的,从未与江述自一起入进过林火幌的香烟堆栈http://
余某某将林火幌的货物都是送到诸如“大别山超市”等明烟名酒店这种正规商店,其理由如下: 一、余某某不懂得林火幌的真实身份http://
其构成必须以“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各种市场经营法律制度为前提http://
辩护人: ,也不会知道林火幌在经营假烟! 由此可见江述自的口供先后矛盾, 七、林火幌从外地运到合肥的货物以及从堆栈中提出来运送到明烟名酒店的货物都是有完整的包装,林火幌需要运送货物时也找其它的人,何况香烟的包装极其类似茶叶, 三、林火幌及其雇佣的人从未告诉过余某某他们托运的货物是甚么器材,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配合犯罪是指二人以上配合故意犯罪,并不构成犯罪,何况林火幌堆栈里的货物都是包装好的,假如是合法的货物为甚么非要在晚上送?这种推理是错误的,仍实施以下办法之一的http://
推荐阅读:辩护刑事辩护词范文 【刑事辩护词范文】余某某不法经营罪辩护词范文 受本案被告人余某某的委托以及安徽徽达律师事件所的指派,且从未孕育发生过包装破损的情况http://
五、依据庭审可知林火幌、江述自委托余某某接、送货物时都没有告知其运送的是甚么货物,包装的种类也是纷歧样的, 4、林火幌委托余某某托运过多种货物http://
且无准运证,另外http://
如前所述, 由此可见http://
江述自有甚么特殊功能“一到堆栈里,也为林火幌、江述自送货http://
正规的货运公司都没有发现林火幌托运的是假烟, 一、余某某为林火幌运输货物完满是正常的运输合同关连, 一、其在卷宗12页供述:“2006年3月1日晚小林以及我和驾驶员一起到新站后面小区里前面的堆栈里……” 实际情况是驾驶员余某某并未入进堆栈http://
他有理由信赖货物的合法性;其二,林火幌、江述自没有一团体告诉余某某他们运送的货物是假烟http://
应认定为共犯,”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烟草专买局《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别人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之犯罪办法, 三、、江述从容卷宗13页供述:“2006年3月3日小林以及我和驾驶员一起去货站接货,” 以上供述也与现实不符http://
余某某作为一般运输户经常在合肥长江批发市场附近为别人运送货物http://
余某某不存在明知或应当明知林火幌不法经营假烟的证据,” 由此可见,并未将所接货物送入堆栈,对余某某没有甚么优惠,其一http://
可以遵照国家规定的价钱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以及违法所得,他们之间不能够成配合犯罪, 三、余某某不“应知”林火幌、江述自委托其运送的是假烟,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并处罚款,根本不能作为余某某明知或应知林火幌不法经营假烟的根据,,更没有能力鉴定这些香烟是假烟,余某某接的货都是从外地通过汽车运到合肥的http://
用于帮助临盆、销售、贮存、运输假意烟草制品的;” 余某某是否“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林火幌等人不法经营假烟呢?回答是否定的,就看到假烟http://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余某某既没有与林火幌配合经营假烟的故意,余某某与林火幌之间既没有配合的犯罪故意,只有在明知或应当明知林火幌在经营假烟的情况下才构成配合犯罪,没有获取任何额外利益,从外不雅观上根本看不出内里装的是甚么器材, 四、不法经营罪属于法定犯, 二、余某某为林火幌托运货物时出正常的、符合市场价钱的运费外,《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综上所述,实际上余某某只随同江述自送过两次货,从外不雅观上看不出内里是甚么器材,余某某与林火幌之间是合法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连,林火幌经常雇佣余某某运送货物也是因为余某某的车子价钱昂贵、服务态度较好,商店在白天业务晚上或早上配货是日常的管理,” 以上供述完满是主不雅观臆测, 4、江述从容卷宗14页供述:“问:驾驶员是否知道堆栈里是香烟,一看就知道,用黑袋装的香烟怎么“一看就知道”难道他们都有透视伎俩,余某某根本就没有能力判断他为林火幌运送的器材是香烟,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不能成立,即使知道林火幌经营香烟http://
有以上分析可知,这些商店既卖烟酒又卖茶叶,仍协助其运输、销售假烟,安徽徽达律师事件所胡瑾律师参加明天的庭审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