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拆迁安置
首先,您的妻子无权处分该套房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在没有经过您追认的情况下该“房屋转让协议书”是没有效力的(您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其次,该转让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依据您的表述,您妻子的朋友签订合同时并非“善意”,其次他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所以,无论转让后房屋有没有进行登记,他都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简单的说,“这套房屋在法律意义上仍然是属于您的,您可以请求法院确认”。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