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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http://

为其提供诺言卡、手机卡、通讯东西、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下列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以配合犯罪论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现予发布,,退赃、退赔,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不以为是犯罪,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下列判处罚金http://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 ??两高宣布司法解释加大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打击力度 ?? 敲诈勒索近支属财物获眷注可不认定犯罪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介进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正犯的; (三)被害人眷注的; (四)其它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http://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3日 法释〔201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集会、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集会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对办法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http://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伟大”、“数额特别伟大”百分之八十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支属的财物,具备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集会、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集会通过http://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http://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它严正情节”、“其它特别严正情节”, 第九条 本解释发布施行后http://

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http://

依据被害人不对程度以及案件其它情况,回护公私产业权利,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日常不以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办法人认罪、悔罪,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孕育发留存在不对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伟大”、“数额特别伟大”,“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遵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丢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正侵略国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应用或者假冒国家机关事情职员、武士、新闻事情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它严正后果的,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htt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要地要地本地区经济倒退状况以及社会治安状况, 第七条 明知别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以本解释为准,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获得眷注的,配合研究确定要地要地本地区执行的详细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宣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不合的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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