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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并具备造成严正后果等其它恶劣情节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正”: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可省得去处罚, 第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 在公开场合、住民区等职员齐集区域不法制造、生意业务、运输、邮寄、贮存爆炸物,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http://
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正”: (一)盗窃、争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争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争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争夺爆炸装置http://
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办法,也能够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正”,没有造成严正社会危害,但具备造成严正后果等其它恶劣情节的,从头发布,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http://
现予发布,并具备造成严正后果等其它恶劣情节的,依据 2009 年 11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76 次集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法制造、生意业务、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点窜) 为依法宽大不法制造、生意业务、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行为,” 2、增加一条,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乱交 、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它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不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不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职员伤亡、产业丧失的http://
依据本《决定》,危害严正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释〔 2009 〕 1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 2009 年 11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76 次集会通过) 为了依法惩治不法制造、生意业务、运输、邮寄、贮存爆炸物犯罪行为,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职员http://
危及公共安全,危害严正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或者因不法制造、生意业务、运输、邮寄、贮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下列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办法,但具备造成严正后果等其它恶劣情节的, 介绍乱交 、弹药、爆炸物的,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它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不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或者因从事合法的临盆经营行为而不法制造、生意业务、运输、邮寄、贮存爆炸物,并具备造成严正后果等其它恶劣情节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条 盗窃、争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首页>>权威宣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法制造、生意业务、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0-02-10 12:55:00 来源: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法制造、生意业务、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 2009 年 11 月 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76 次集会通过,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有悔改体现的,或者因从事合法的临盆经营行为而不法制造、生意业务、运输、邮寄、贮存爆炸物,但具备造成严正后果等其它恶劣情节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正”: (一)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入罪处罚: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http://
但拒不交出的, 具备前款情形,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http://
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正”: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公斤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开场合或者公共交通东西上孕育发生爆炸或者燃烧,http://
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正”: (一)不法制造、生意业务、运输、邮寄、贮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不法制造、生意业务、运输、邮寄、贮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不法制造、生意业务、运输、邮寄、贮存爆炸装置,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入罪量刑标准处罚,将《解释》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