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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利用

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利用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诡计单列市财政厅(局)、两头税务局,,按照租金收进计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新疆临盆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城镇土地利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关照》(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利用税纳税任务孕育发生光阴的规定同时废止,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利用税,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它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其经营、办公以及生活用地http://

3、关于经营采摘、不雅观光农业的单位以及团体征免城镇土地利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利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不雅观光农业的单位以及团体,由房产所在地两头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免征城镇土地利用税,此中自营的,应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http://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光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利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光阴的,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利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利用税征收范围内, 2、关于有偿取得土地利用权城镇土地利用税纳税任务孕育发生光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编制有偿取得土地利用权的,其直接用于采摘、不雅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城镇土地利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临盆用地”的规定,按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 5、本关照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利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1、关于住民室庐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住民室庐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http://

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以及出租)的代管人或利用人缴纳房产税,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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