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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故意伤害案件调解浅析
农村的故意伤害犯罪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占大多数,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了消极的影响,不利于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本人对农村故意伤害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
一、农村故意伤害犯罪的现状
1、农村故意伤害犯罪主要是熟人犯罪。该类型犯罪主要发生在家庭、邻里、同村、邻村之间。
2、青少年犯罪居多,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犯罪分子的文化程度以小学、初中的居多,初中以下文化(含文盲)达到90%以上。
3、黑社会性质犯罪有上升的趋势。在农村,一些不法分子凭借经济、人力上的优势,极力拉拢亲近自己的人和同姓宗族,形成自己的势力范围,成为“村霸”、“乡霸”,横行乡里,影响恶劣。此类农村宗派恶势力制造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有所抬头。
4、民转刑案件占了大多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以及“三大纠纷”(土地、林地、水利纠纷)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以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从而导致故意伤害事件的发生。
二、农村故意伤害犯罪的成因。
1、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犯罪主体大多数仅具有初中以下的文化的农民和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自制能力差。当面临矛盾与冲突的时候,未能冷静地对事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寻找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对法律的作用及运行机制缺乏必要的了解,诉讼维权的法律观念没有确立起来,又缺乏必要的容忍、克制、宽容与退让,在意识上趋于采取暴力的手段来解决矛盾。
2、大量的民间纠纷长期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基层调解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土地、林地、水利、等民事纠纷在我县农村大量存在。但是,这些纠纷很少能得及时有效的处理,矛盾的久拖不决,一方面令群众对依法解决纠纷失去了信心,另一方面也导致矛盾不断扩大与激化。同时,目前基层调解机构的建设不容乐观,相关调解制度和程序不够完备,权责不明确,人员配备不足,调解人员的素质不高,导致出现纠纷和问题无人管、不敢管、不会管,大量的民间纠纷没有在调解环节得以消化,为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的。
3、宗族观念还是极其浓厚、带黑社会性质的宗派恶势力抬头。在农村,历史沉淀下来的血亲与姻亲关系,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一张茫无边际的网,而支持着这张网的就是宗族观念。但是,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农民们对宗族的信赖,拉拢和组织同姓宗族,打着维护宗族利益的旗号网结势力团伙,形成“村霸”、“乡霸”,横行村里,四处挑衅,引发宗族间打架、械斗等群体暴力伤害事件,影响十分恶劣。
三、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调解工作及做法
1、结合当事人心态进行调解。故意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心态比较复杂。就受害方而言,一般会提出超额的诉讼请求,主要存在三种典型心态:一是“试探型”。这类当事人本意是想得到应得的赔偿份额,但究竟应得多少,自己心里也拿不准,唯恐吃亏,于是便按照“少报少判、多报多判”的逻辑,抛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试探一下对方的反应。二是“机遇型”,即将正常的受损索赔权当成一次攫取非分利益的机遇。三是“报复型”。这类受害方意在通过追究对方的附带民事责任,让对方付出超负荷的经济代价,加剧对方的痛苦,从而实现自己内心的报复欲望。这种情况出现在双方有矛盾、有积怨的案件中。
被告方的问题则集中表现为想方设法少赔或不赔。导致这一问题的典型心态:一是“破罐破摔型”。认为反正赔不赔钱都要坐牢,与其赔钱坐牢,不如赖账坐牢划算。二是“讨价还价型”。表面上口口声声说拿不出钱,实则想试探法院和对方的反应,目的是想通过赔偿方面的讨价还价争取有利的量刑条件。三是“怨愤抵触型”,即因不满或怨恨受害方而拒不赔偿。双方均有过错尤其是受害方一方过错在先的案件一般容易出现这种情况。
在办案实践中,根据当事人的心态类型不同,通常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收到了预期的调解效果。如对“报复型”受害方,着重疏导好双方矛盾,劝导被告主动认错赔礼,帮助化解双方敌对情绪;对“机遇型”受害方,则重点运用案件的事实证据打消其“牟利”念头和浑水摸鱼的思想;对“试探型”受害方,则主要通过加强法律释明和诉讼引导,先使其成为维权“明白人”,再引导其砍掉诉求中的虚高部分。
2、结合当事人情绪发展情况进行调解。故意伤害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不同点就是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激烈、对抗性强。当事人双方尤其是被害人一方,一般会情绪激动。有些案件,被告内心确实想对受害人作出赔偿,但受害人一方因一时激愤,提出了明显过高的赔偿要求,使被告难以接受。对此,我们先作“冷处理”,通过“背靠背”做当事人双方的工作,让当事人双方的情绪由“激动期”过渡到“冷静期”后,才着手进行实质性调解。耐心做好双方的信息沟通,加强对被害人的说服引导,帮助被害人平息过激心态,自觉理性调整赔偿请求,进而和解双方诉争。
3、结合当事人的经济条件进行调解。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不同对侵权赔偿额的态度也不一样。家境条件越差,对赔偿额的关注度就越高。在案件调解前,必须充分了解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条件,以便采取对应的调解措施。如:一些案件受害人的家境富裕,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乎被告的经济赔偿,而是要在道义上、面子上“讨个说法”。对此,通过动员赔偿能力较弱的被告人主动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以精神上的安抚换取受害人在经济赔偿数额上的让步,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农村的稳定发展仍然是当今农村问题的重中之中,农村故意伤害犯罪必须得到重视,应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大局和基本精神出发,贯彻以预防为主的策略,实施全方位的综合治理和预防,做好该类案件的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为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