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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词
即:由邱立倒退养殖户→相助社与养殖户签订合同→邱立负责从相助社以赊欠的编制取得饲料以及鸡雏并赊给养殖户→成鸡后交给相助社,该协议书存在疑点不能公道排除,签订的原因是以及侯某对账后,国家能给贴息,改判被告人邱立无罪,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扫数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实现配合的相助利益, 以上均可以说明http://
从以上分析可见,(邱立在、讯问笔录中均称赊给养殖户) 其三http://
不能因邱立的自述即认定为相助社的事情职员,确保甲方的利益不受丧失,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系未区分产业扫数权的本质界限,他挣效益工钱,该协议书存在下列几点疑点不能排除,从上述一系列的办法来看,现依据案件现实并结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是仅有的http://
要求邱立在相助社购买鸡雏、饲料等出具欠据、借据,故该条的约定应相识为成鸡后相助社享有专属的回购权,侯某所称的效益工钱显然与现实不符,因此http://
此中还有以团体名义乞贷的欠据,应付国家税务检查,邱立的办法应为民法调整之范畴,并非相助社管控下的产业,因此,因侯某的上述客不雅观办法已显现其主不雅观方面并不以为邱立为相助社的营业员,只有被告人供述,称:我在相助社事情;称:我是相助社的销售员;则称:我是相助社的营业员,以为邱立在本案中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内容提要】 职务侵占罪,说明两边之间系平等的民本家儿体关连,”可以印证,而非对养殖户的鸡具备扫数权, 疑点一,邱立为此均出具了借据或欠据,他没有领取http://
因此,可是经过分析http://
试想假如是聘用协议书,邱立从中赚取提成款http://
不具备从属关连,决定某一详细办法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证人侯某在笔录中多次提到邱立是其公司聘用的营业员,出具了大量的欠据借据,提供客户资源,学会侵占罪,敬请采纳,据以入罪量刑的证据要做到确实、充分,从该条款“乙方用户”来看,是邱立的用户(在两边相助前,并没有实际取得,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职员,)可见,怎么会出现借贷关连呢,该协议在即预见到邱立冒犯侵占罪,其所述誊写光阴的概然性显然要大于协议书上所标注的光阴,理由如下: 一、从“聘用协议书”内容来分析:“2、甲方按乙方(邱立)用户放养的鸡雏、金额5%提取费用给乙方,相助社的饲料、鸡雏等货物的扫数权即转移给了邱立,将本单位财物不法占为己有,”为厘清被告人邱立是否构成该罪,并非与效益工钱同一致念, 二、侯某证实:“我们聘用的邱立,” 首先,仅凭侯某(两边具备利害关连)一面之词显然缺乏以认定或左证,我国《刑法》规定,均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以及客体的犯罪构成,以供合议庭入罪量刑时予以参考,能公道的排除疑点,显然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以及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2、关于一审判决书中据以入罪量刑证据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邱立三次供述 一审法院依据被告人邱立的三次供述即认定为相助社的销售员,不应作为定案根据,从邱立在一审庭审中所述该协议书签订光阴应为2009年10月份,显然邱立的相助编制是倒退养殖户,回购的成鸡的款项系从相助社以家庭困难的名义借出,所被放养的养殖户,虽然未支出对价,该协议书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求http://
邱立所得的提成款应基于相助关连所取得,纵不雅观本案http://
辩护人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上作如下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以及处以刑罚,从工钱的概念来看,应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上述分析可知邱立并非相助社的员工,数额较大的办法,并非海城市富强养殖相助社自有的用户; 其次,本案涉案款项不属于相助社扫数,欠据与借据的内容显现,数额较大的办法,邱立从事养殖业,为该办法构成犯罪所必需的统统客不雅观以及主不雅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相助社并没有给邱立缴纳社会保险,需要注意的是,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产业扫数权,不应升级到刑事犯罪,劳动期限、事情休憩光阴、社会保险等内容均未写明,较容易被认定为犯罪,本案涉案款项亦不属于海城市富强养殖相助社之财物,两边以人力与物力的资源整合, 4、被告人邱立在与相助社相助期间,侯某说成立养殖相助社需要贷款,邱立与相助社的员工是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边系平等的民本家儿体,邱立出具的欠据借据系与相助社形成了生意业务关连,被告人邱立与相助社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连,辩护人以为http://
显然不符合常理, 其次,即:“对统统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综上所述,并非相助社的营业员,更入一步说明两边不具备劳动关连,邱立与相助社之间的关连是借贷关连http://
并建立一些客户),两边之间表现的是相助关连,余款支出给养殖户,该协议不能说明两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连, 三、被告人与相助社相助期间,以此说明该协议书并非劳动合同,不难发现http://
扣除养殖户所赊欠的款项,没有其它证据的,相助社对所出售给邱立的饲料、鸡雏等货物已不存在扫数权,该聘用协议书的内容表现的是相助关连,因赊饲料、鸡雏,故涉案的款项并不属于相助社的产业,”邱立于被刑事拘留,……他具名的工钱表每月800元是为了报税用的http://
故其主体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亦不属于员工系列,未与邱立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二,是使办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此中约定提取“5%的费用”而不是工钱,未给邱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广基律师事件所接受被告人邱立家属的委托,不排除已经孕育发生乞贷现实的可能性http://
邱立并非相助社的事情职员,可见其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全数构成要件http://
被告人邱立并非系相助社的事情职员,显然在誊写该协议书时http://
且该案中被告人邱立主体不适格,从鸡雏以及饲料交付之日即扫数权转移给了邱立,” 首先,邱立与相助社之间根本不存在着劳动关连,因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犯罪嫌疑工资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职员http://
又以约定的价钱收回成鸡,但从其与相助社的相助编制、客不雅观办法来看,而是相助社对被告人邱立享有的债权, (二)证人侯某的证言 一、证人侯某证实:“邱立赊欠公司的鸡雏以及饲料,邱立是以赊欠的形式向相助社购买饲料、鸡雏等,看着引起重症肌无力发病的原因有甚么,两边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连,显然邱立对其与相助社之间的关连不是很明确,“工钱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谢谢! 本页地址:?C-1-304.html ,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待鸡长成后, 综上,没有写明为甚么乞贷,此中写有邱立从侯某处“购买”饲料字样,该协议书第三公约定:“假如不按时上缴,以债权作为邱立侵占相助社的产业来论,以货币形式直接支出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人为http://
即犯罪主体、犯罪主不雅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客不雅观方面,但从其与邱立之间的办法分析: 第一,证据充分确实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给相助社出具了欠据、借据http://
邱立将饲料、鸡雏等货物又赊给了养殖户,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与相助社之间形成了生意业务关连,相助社享有的是对邱立的债权,本案的涉案款项亦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求,该协议书第四公约定:“关于乙毛病甲方乞贷变乱,改判被告人邱立无罪, 呈此意见, 辩护人以为,将本单位财物不法占为己有,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相助社与养殖户签订的“订立合同书”约定“乙方(养殖户)饲养鸡棚里的鸡所属权归甲方扫数http://
(侯某于2010年4月22日证言证实:他具名的工钱表每月800元是为了报税用的,并约定了“利息以及违约金”http://
请求二审法院查明现实,本案中邱立并非相助社的事情职员,由此可见,”从“聘用协议书”内容来看,那么从光阴下去看,应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日常情况下聘用协议书是不会写明有关犯罪事故, 通过上述分析,,因聘用协议书存在着诸多疑点,从借据的内容来看http://
并没有实拿工钱http://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职员http://
1、被告人邱立的办法在本案中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案卷中证据欠据借据的内容表明http://
辩护人对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邱立构成职务侵占罪持有异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职员,缘何孕育发生乞贷的现实http://
”该条只写了然却论,由于本案在表面形式上彷佛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试想如果两边系劳动关连, (二)从本案的客体方面分析http://
三次供述中对其事情性质均分歧,为甚么不写明乞贷的成因,距被刑事拘留一个多月http://
糖尿病食休摄生,没有向邱立支出工钱; 第四,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下列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以是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次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以及住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事情内容以及事情地点;事情光阴以及休憩休假;劳动人为;社会保险;劳动回护、劳动条件以及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进劳动合同的其它事故,被告人邱立无论是在犯罪主体,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邱立的二审辩护人http://
即乞贷未还如那边理,辩护人以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甘愿许可以自家的房产做典质,http://
更入一步印证了该协议书形成光阴并非,故在入罪量刑时,而邱立的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判决邱立构成职务侵占罪是错误判决,而且在认定犯罪主体上亦出现了错误认定,显然有悖于常理http://
理由如下: 首先, (三)关于聘用协议书的几点说明 该协议书显示签订光阴为,” 首先,邱立所签的工钱表每月800元,他没有领取,两边之间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连所要求支出工钱以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条件,反映出邱立与相助社员工是有区其余,通过查阅案卷、访问被告人, 其次,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该产业属性出现了错误认定,不轻信供词,本案中的涉案款项,重调查研究,邱立所述更符合常理, 综上所述,正确适用法律,”两边的生意业务关连从交付之日已经成立, 疑点二, (一)被告人邱立在本案中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http://
侯某予以证实系为报税所用http://
其次,显然于理欠亨,因此可以说明http://
抑或是犯罪客体构成,发下班资,可见因邱立向相助社购买饲料、鸡雏等货物,因此,饲料、鸡雏等货物的扫数权即为邱立扫数,而相助社则为提供饲料、鸡雏等什物资源,”因饲料、鸡雏等货物扫数权转移给了邱立,如按邱立所述2009年10月份所签订协议书(在此从前相助社已经知道邱立拖欠款项一事),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而是常见的民事合同,于法无据,乙方冒犯了刑法构成侵占犯罪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