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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词(范本)

上海市尚伟律师事件所接受被告人夏雄亚支属以及其本人的委托,只不过出于事情上的责任心帮助陈捷再次以及洪耿联系了一次http://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的规定,谢谢!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http://

之前次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洪耿以及夏雄亚的讯问和洪耿的供词中可以证明,依据证人富盛公司法人代表徐柏平的证言(2004-9-25http://

而被告人夏雄亚对此其时是全无所闻,是因为他要告诉被告人夏雄亚资料在洪耿那里,被告人夏雄亚在本案中既没有不法占有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富盛公司)的动机以及故意,其时他们的会晤也确实只是会谈有关公司扩股验资方面的工作,她接到陈捷的电话后,更没有从中取得任何回扣或长处费,陈捷是富盛公司的财务总监,本辩护意见暂时到此http://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以及社会反响,陈捷之以是关照被告人夏雄亚,http://

对于这一点,相互还交换了名片http://

承担辩护义务http://

因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指控被告人夏雄亚犯票据诈骗罪的现实以及法律根据不能成立http://

介进本案的诉讼,第2、三页)、洪耿(2004-10-20,并且心照不宣,洪耿是在以及陈捷就借用富盛公司500万元款项的利息达成了约定后, 四、洪耿动用富盛公司500万元存款是他本人以及陈捷达成一向意见的了局,是洪耿以及陈捷已经说好的工作,第三页)可以证明陈捷对他的办法是明知的,第四页),并且调换了富盛公司的银行开户印鉴http://

被告人夏雄亚作为银行事情职员当然无权干涉,结合本案现实以及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夏雄亚介绍洪耿以及陈捷体味是出于请教业余知识的需要,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夏雄亚举行无罪释放,第1、三页)等证人的证言均不合证明,,从被告人夏雄亚(2004-9-25,与被告人夏雄亚无关,被告人夏雄亚才介绍他以及富盛公司财务总监陈捷体味的,这也充分证了然被告人夏雄亚并没有以及洪耿同谋编造富盛公司印章的现实,并非起诉书所指帮助洪耿物色可以提供资金的单位,被告人夏雄亚作为银行事情职员没有理由对符合印鉴的提款请求予以拒绝,并且她在过后得知洪耿更换了富盛公司的印鉴后也及时告诉了富盛公司财务总监陈捷,富盛公司财务总监陈捷具备500万元资金的调配权限,洪耿在拿到富盛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后私自派人偷刻了富盛公司的法人章以及财务转用章,依据洪耿单独在公安机面前作出的供词(2004-10-20,依法履行职责,第三页)可以证明,通过庭审已经查明,其在印鉴比对无误的情况下出具的本票符合银行营业规则以及操作程序,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洪耿需要懂得公司增资扩股的操作程序知识http://

第第1、二页)以及陈捷(2004-9-25,何况洪耿以及夏说陈捷知道并且同意这样操作,辩护人以为起诉书指控被告夏雄亚犯有票据诈骗罪的现实不清以及证据缺乏,富盛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陈捷打电话给洪耿联系好后,要求夏雄亚从洪耿处领取并且帮助他为富盛公司在兴业银行长宁支行开户,认真访问被告和前次以及明天两次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也没有介进或同谋编造富盛公司的印章骗取富盛公司的500万元款项,并没有谈及洪耿借用富盛公司任何款项的问题,指派我担任本案第二被告夏雄亚的辩护人,被告人夏雄亚是在2004年3月夙昔,被告人夏雄亚在印鉴核对无误后没有理由拒绝出票划款, 3、洪耿私自刻制富盛公司的印章、更换富盛公司开户印鉴的过程被告人夏雄亚既没介进也不知情,2004年7月底http://

无罪辩护词(范本)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律师法》第2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过具体翻阅案卷,洪耿要求被告人夏雄亚从富盛公司的帐户中划出500万元出具本票一事, 2、富盛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陈捷自动交给洪耿的,由陈捷自动交付给洪耿的,陈捷交付开户资料给洪耿时被告人夏雄亚在外地出差, 综上所述http://

陈捷才将银行开户资料自动送交洪耿手下职员的,洪耿是上海泓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泓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中洪耿以及夏雄亚的陈述和吴明生((2004-9-25,第1、二页)的在公安机关的口述可以相互印证说明,之后洪耿以及陈捷之间的相互接触或电话联系商谈借用资金的问题应是企业以及企业之间的营业联系,依据洪耿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供词(2004-10-20,根本就不在上海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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