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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枢律师辩护词背后的得失与成败

李天一案件一审尘埃落定。本来以为海淀法院一定掌握了我们尚不了解的证据,现在看来依然是口供的相互支撑当然口供也是证据,但前提是它是证实的并且和物证是印证的,至少是不矛盾的。在这里浅谈一下李天一辩护律师陈枢的辩护策略以的成败得失以及对法院判决带来的影响。
  一.陈枢律师的辩护策略受海洋法系的影响太深,不适合中国的国情。
  1)。 在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属于判例法范畴。在判例法中一般是先有的案例,后有的法律实践。这个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司法实践要求尽最大可能还原案件的真实原貌,要合情合理,有前因后果,特别是要真实。因此,所有的证言证词必须真实可信,绝对不可能撒谎。像李天一案件中受害一方连自己的真实身份都撒谎,法庭有可能当庭就会宣判被告无罪。因为法庭没有义务甄别和分辨原告哪句话是真的,哪句话是假的。因此,对于她的理由都不予采信。这是起码的程序正义。李天一案件的辩方律师陈枢也在这些问题上大做文章,指出原告谎话连篇,尽可能还原案件真相。陈律师可能是受了英美法系的影响或电影电视剧看多了。在英美法系,对这样大的刑事案件,法官对最后的判决并没有大的影响力,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的是陪审团,法官只负责审判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控辩双方律师的权力,使各方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看法。由于判例法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成员是近似随机确定的,(当然也要双方认可),因为陪审团成员的素质千差万别,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或接受过完整系统的法律知识训练,甚至有些干脆就是文盲和家庭妇女,在判定被告是否有罪上完全靠自己的内心感受。在英美法系中,律师所能施展的空间是很大。他可以全面的介绍案情,用律师的能言善辨,感情丰富的演讲,甚至用家庭伦常的推论来打动陪审团成员。法官只起到在庭审时符合法定程序,在证据采信上有一定意义,但总体上比律师的作用小的多。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属于成文法范畴。它的特点是讲求事实和证据,特别是客观证据,一般对主观意愿(即犯罪动机)放在次要地位。成文法大多是先有的法条,然后把案子放到法条中去套,够条件了就有罪,不够条件就无罪。所以李天一案件有的专家说,身份不重要,即使是妓女只要构成强奸要件了就一定是罪,那怕是提前设套,那怕是证言撒谎。法律实践中只要把真实的证言有选择性的挑出来套在条法上,只要符合法定的强奸要件就是有罪。---这些都没错。所以辩方律师拼命的找一些不重要的枝节问题企图改变人们对案件的看法是徒劳的也是无意义的,它毫无疑问的分散了公众关注的视线,使案件的是非曲直变得貌似复杂了起来。在成文法系中,律师起的作用是有限的,而法官的作用很关键,尤其对证据的采信和排除。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物证和人证发生冲突时,更重视前者的客观性。法条关系和犯罪事实构成要件大于事件的因果。特别是当下中国的法律,海洋不海洋,大陆不大陆,明明是大陆成文法系,却也借鉴了很多海洋法的理念,政治色彩又很重,舆论影响太大。
  2)陈枢律师的辩护策略严重脱离了中国的执法和司法实践。
  在陈枢律师的整个辩护过程中,忽视了中国的执法和司法特点,更多的趋向于抗辩式审判,有意无意地学了英美司法。但在中国成文法系中侦查权却垄断在检方手里,双方并不处在平等地位,审判尚未开始,警方根据强奸罪名的法律要件收集证据,控方审查是也是根据是否构成强奸罪名法律要件立案,因此,所有证据是倾向于控方是必然的。审判中由于证据对检方检方有利,使得控方处于有利地位也是不争的事实,很多时候,就是倾向于原告。检方垄断侦查权,几近一手遮天,辩方没有侦查权,只能在控方收集的证据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质疑并排除非法证据。中国实行的是欧洲大陆式的质询主义,也即纠问式审判,这种体系下,律师的作用其实是不大的,法官主导审判,检方垄断侦查,律师除了享有普通公众享有的知情权外,并无侦查权,只能对检方侦查得来的证据进行质询,去除疑问,剔除无效证据。这种纠问式审判,有效率,但对法官个人素质要求高。如果辩方提出对警方和控方的质疑,而检方不予理睬不予侦查,法官不闻不问,辩方无可奈何。因为辩方没有侦查权,无法获得有效证据。具体到本案,一些关键监控视频,一些原始审讯记录,目前就是非公权力机关不给看!
  矛盾在于,陈枢律师的辩护策略是趋向于抗辩式,而法庭审判的程序是大陆法系式的质询主义,也即纠问式审判,检方对嫌疑人的证词不是采取厘清事实“罪当其罚”,而是多按照原告要求或自己内心认定去做侦查,这违背了纠问式审判的本质,接近了抗辩式审判,但却没有给辩方相应的侦查权,加重了辩方的义务,却没有给辩方相应的权利。如果要实行纠问式审判,那就要对辩方的提告进行调查,给出调查过程、证据和结论。(比如李天一翻供,理由是受到变相逼供和诱供。警方有举证义务。你要拿出全程审讯视频证明自己没有。)如果要实行抗辩式审判,那就应给予辩方一定的侦查权,让辩方自己调查,(类似于美国的私家侦探)与检方对抗。现在你既要实行抗辩式审判,又不给辩方侦查权,那么,辩方纵有千般疑问万般愤怒,也只能徒唤奈何,能让被告人信服认罪吗?陈述律师作为有三十多年刑辨资历的老律师,漠视中国的基本司法执法国情,是他辩护失败的第二个根本原因。他应该坚定不移的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比如警方所有的审讯录像)应该坚定不移的要求警方提供受害人出酒店后一路上的视频资料(用来在第一时间判断受害人是否收到伤害),他应该坚定不移的要求控方和法院提供对被告的原始审讯记录。等等等等,就不一一举例子了。如果二审依然采取这样的辩护策略,结果是危险的。
  二.陈枢律师的辩护策略失误的具体分析:重点分散,目标不明,问非所答,答非所问。
  1)这里要说明一下:中国和英美司法体制不同并不是“由于阶级划分决定的”,也不涉及“国体政体”,而是采用的法系不同,法国德国中国是大陆法系代表,英美则是海洋法系代表。审判方式不同,当然是各自法系特点决定的。但两种法系下辩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不一样的,律师的作用也不尽相同。比如,英美法系下,辩方可以申请强制传唤证人到庭,接受质询,但大陆法系下,法官决定是否接受辩方请求。其实,纠问式审判,符合穷人利益,有效率,警方来调查,检方立案,法院来做主。但如果公检法不公,青天不青,包公不公也就无处伸冤了。抗辩式审判,符合富人利益,光是请律师的费用,就能吓退穷人,其中对案件疑点的调查(侦探)更是开支巨大。效率低,费用高,但比较少冤案。其实海洋法和大陆法本无优劣上下之分,各有所长所短,关键是不能学得四不像。美国司法并不完美,世界轰动的错案假案和受媒体舆论影响的案件不但让我们中国人很不理解,连全世界人民包括美国人民自己也不能理解,比如辛普森案。但美国可贵的地方在于,它坚定的走自己的法治道路,美国人民有很强的契约精神。一旦陪审团做出裁决,法官依法定案,美国的媒体和人民就接受事实---即使有些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裁定。在他们的内心,有一个理念,那就是程序正义是不可动摇的。程序正义并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的判定都正确,但坚持程序正义能保证大多数人得到公平的对待。一旦突破了这个法律的底线,立法的精神受到挑战,受害者就是大家了。也许你会说你一辈子都不会强奸,我信。但你的房子会拆迁吗?你会有医疗纠纷吗?商品质量问题会打官司吗?如果你明明知道你有理,但法官对你的理由不予采信,警方不予立案,当你因为冤案上访的时候警方把你当盲流关起来,过二天又把你当精神病送到精神病医院。那个时候你在想想你现在对法律的严肃性所采取的非理性态度,你就知道什么叫代价了。其实在本案,双方一个是京城恶少,一个是。。。(就不说了,大家都知道),我们凭什么选边站队啊,不,我们谁都不支持,我们支持我们的法律。如果你告诉我说你本就是个生活在社会底层愤怒的贱民,没权利没知识没钱没房子,也不知道本案谁对谁错,那我告诉你,坚定不移地站在公权力的对面,睁大你渴望探求真理的眼睛,用严厉的,苛刻的,甚至近乎挑剔的目光注视着公权力的一举一动,并随时大喝一声:你这样做对吗?根据是什么?这就是依法对权力机关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监督。其实,无论权力机关还是我们老百姓,真正难的是什么?对我们真正的考验是什么?对中国的民主,自由,法治,乃至将来的宪政治国考验的是什么?其实不仅仅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排除各种干扰维护法律的尊严,让被告接受法律的制裁;而更重要的是从逻辑推理甚至大量证据上明明知道被告有极大的可能是罪犯却由于关键证据不足而当庭释放。从这一点上说,我们大家的历史责任要更大和更严峻。即使我们明明知道李真的犯了法,从逻辑推理的角度也证明事实成立,如果这个案件证据不足,难道我们一定要突破法律底线,用违法的手段把他绳之以法吗?就因为李家有钱?有前科,是个混蛋?我们有没有想过,今天我们突破的法律底线,明天是要我们大家来承受后果的。我们必须承认这个世界是不完美的,我们可以表达我们的愤怒,我们的确是很愤怒,我们有更大的愤怒。那些贪官拿走了那么多老百姓的钱可我们的孩子上不起学,吃不好饭。我们拼命的工作,但我们买不起房子,看不起病。我们连呼吸的空气和喝的水都是脏的,而我们的这些代价换来了什么?换来了让我们再延迟5年退休?但我们要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只有法律的不断进步才能至少在表面上给我们一个活在这个世界上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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