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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学思想比较研究

  【找法网 刑事诉讼法论文】一、刑事法学主要流派
刑事法学是最广义的刑法学,亦称全体刑法学,是包括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监狱学等在内的刑事法律科学。
人类历史大致可分为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应当说,在阶级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都有犯罪、刑法等的思想。在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的认识能力也很有限,在意识形态上统治者借助于“神”来为其统治辩护,统治者是神而不是人,神权、神治是这个时代的特点。中世纪的政治思想主要是君权神授,君权源于神的授意,君主是“替天行道”。因此,在古代、中世纪,关于犯罪、刑法的思想,从根本上也归结为神说,“神权统治,神意的法,这种思想理论贯串着古代和中世纪整个政治法律思想体系中。无论古代与中世纪,这种思想理论体系的精神实质是相同的,但也不排除具有古代与中世纪的时代特征和两个时代的某些差异。古代神权统治,神意的法,两个时代的共同点,在其精神实质上,都是‘托神而治’,假神道以欺世罔民。”(注:甘雨沛著:《比较刑法学大全》(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4-235页。)同时,有关犯罪、刑法等的一些思想,也是较为零散的,并未形成独立的、系统的理论体系。
“只是从文艺复兴以后,科学才有了它比较独立的意义,它主要指的是以实验方法为手段通过对自然现象的研究而获得的有条理的知识。科学的复兴首先是由于新兴资产阶级的需要。”(注:陈修斋主编:《欧洲哲学史上的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页。)文艺复兴时期所取得的一切科学成果,对于封建的神学观念都具有一种否定的、破坏的作用。新兴的资产阶级逐步萌芽、发展并取代封建贵言族阶级,历史步入近代。而这种历史的演进往往和思想领域的变革紧密相连。与封建的君权神授相对立,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的主张。“天赋人权是人人生而俱有的权利,人人皆有保卫生存、追求幸福和财产、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此权利是永恒的,不得侵犯,不得让与。虽身为君王对此权亦不得非法侵犯:如对此天赋的、人人享有的、普遍的、永恒的权利肆意侵犯,其统治将被推翻。”(注:甘雨沛著:《比较刑法学大全》(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页。)由君权神授转向天赋人权,这是思想领域里的一场大变革。这时资产阶级处于上升时期,它的主要任务是抨击封建专制的黑暗统治,指出它们是违反自然、违反理性的,强调资本主义是合乎自然、合乎理性的,资本主义社会是理性王国。出于资产阶级发展和政治经济的需要,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吸取了历史上的有关自然法思想之合理成份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的理论,反对封建、反对神学、反对罪刑擅断,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础上,形成刑事古典学派。1764年7月16日,意大利学者、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这部书先后被翻译成20多种文字,成为流传极为广泛的西方经典名著。这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系统地论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著作,它的出版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学形成。由此,人们誉贝卡利亚为“刑法学之父”。
十九世纪初,英法等国资产阶级已经取得了统治地位,它们的任务已不再是摧毁封建专制,而是巩固、发展资产阶级统治。及至十九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经济已发展到一定的规模,逐步形成垄断。这时,资本主义的大工业都市发达,人口涌入城市,并出现诸多社会问题,犯罪日益严重,累犯、惯犯、青少年犯罪、妇女犯罪突出,贫穷、失业、卖淫等普遍化,阶级斗争激化。对于这种新形势下的犯罪问题,刑事古典学派理论不能合理地作出解释与处理。同时,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已成为18、19世纪欧洲学术界流行的一种风尚。孔德的实证主义将欧洲大陆盛行的唯理主义斥之为形而上学,提出了“观察优于想象”的命题。达尔文的进化论也对人类思想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这种文化氛围下,对犯罪的研究由注重演绎的方法——从简单自明的命题开始推导出比较复杂的命题,发展到综合运用人类学、生物学、物理学、社会学等的实证论。这样注重实证与操作,强调刑事政策的刑事近代学派应运而生。刑事近代学派的创始人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r,1836—1909)。龙勃罗梭的代表作为《犯罪人论》,其1878年的第二版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注意,他为之名声大震,由此,刑法理论也产生了根本性地转变。在刑事古典学派、刑事近代学派之后的现代帝国主义时期,西方法学家还提出了许多学说,诸如,新犯罪生物学理论,包括犯罪体质论、犯罪遗传论和犯罪人格学说等;犯罪心理学理论,包括精神分析理论、挫折——侵犯理论、行为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等;以法国安塞尔(Ancel)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论;美国现代犯罪社会学理论,包括芝加哥学派,差异交往理论、社会异化理论、亚文化理论、贴标签理论等;德国宾丁(karl Binking)、毕克迈耶(V. Birkmeyer,Karl)、贝林格(Beling,Emst)等的新古典学派、德国柯勒(J.Kohler)、意大利詹梯利(C.Gentile)等的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等。尽管这些理论、学派在某些具体的观点上有一定的分歧,但是总的说来,他们或与刑事古典学派有着不解之缘,或者仍未从根本上超越刑事近代学派的藩篱。因此,刑事古典学派、刑事近代学派是刑事法学流派的两个主流。“对所有这些学说与学派加以分析、归纳,可作出相互对立的两大排列,那就是新、旧两大流派,通常称此为新、旧两大流派的争论。”(注: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32页。)刑事旧派即刑事古典学派,刑事新派是指刑事近代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自从刑事古典学派、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的深刻的片面以后,在刑法领域中不再有片面,因而也就没有了深刻。我们看到的现代刑法学派,无非是新古典学派、新人类学派、新社会防卫论。这里虽然标榜‘新’,实则是一种‘旧’:因为,已经不能再突破旧古典学派、人类学派、社会学派的藩篱。”(注: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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