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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佛山市禅城区委政法委员会..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6-20 来源:

各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64号)精神,就我市有关刑事审判中的法律援助程序和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尚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地方,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并组织实施。

二、佛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是代表市政府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调配全市范围内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各律师所和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佛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佛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刑事被告人羁押在佛山市看守所的,由佛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市直律师事务所或司法局指派本区的律师辩护。

(二)刑事被告人羁押在南海市、顺德市、三水市、高明市看守所的,原则上通过刑事被告人羁押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或司法局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四、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后,对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于三日内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五、对刑事被告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应于收到指定辩护的通知书三日内,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六、对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认为确需律师辩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应于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三日内,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一)本人却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报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五)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

七、人民法院对需要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律师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八、接受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辩护律师征得刑事被告人同意后,即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辩护职责。

九、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 山 市 司 法 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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