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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的刑事法律应对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诉讼费用的下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已成为人们的首要选择。然而,法律在给人们带来公正的同时,也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成为他们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比如诉讼欺诈。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方式,通过利用伪造虚假的证据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等方式,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而达到自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的目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欺诈现象日益增多,其中也有一些社会影响较为严重,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的案例,可以说诉讼欺诈对社会和司法危害相当大,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又无法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找到与其相对应的条款进行有效的调整,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本文通过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刑法上的探讨,以期找到较为合理的方法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

   【关键词】诉讼欺诈   诈骗罪    可罚性   刑事应对

    一、诉讼欺诈的现状及危害

   (一)诉讼欺诈的现状

    1、诉讼欺诈的定义

    诉讼欺诈又叫做恶意诉讼、诉讼诈骗、虚假诉讼等。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方式,通过利用伪造虚假的证据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等方式,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而达到自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免除自己债务或其他非法目的等。比如,债权人利用债务人还款后未从债权人那里收回的欠条来起诉债务人,这就是通过欺骗人民法院的手段来非法获取他人的财物。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对狭义的诉讼欺诈都未做明文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2、诉讼欺诈的现实境遇

    (1)诉讼欺诈在实践中多见于涉及财产的案件。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多是以非法侵占或损害第三人财产或权益或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法律为目的。实践中常见发生于借贷、欠款、离婚财产分割等纠纷中,且被告较多出现资不抵债,或其财产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等情形。比如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情况是,被告伪造假借条,主动要求原告起诉自己,意图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虚假债务,以达到在后来的离婚案件中多分财产、少担债务的目的。此外还有如虚构买卖合同、虚构工程签订资料等证据骗取法院使其达到胜诉的目的。

    (2)诉讼欺诈案件数量和涉及金额近年呈不断增多和扩大趋势。如浙江省的玉环县法院,自2004年起共查处诉讼欺诈案件39起,涉及人数44人,涉案金额达979万元。椒江地区的市中院查实的一礼品有限公司3件虚假债务案件,涉及标的额竟高达2336.96万元。①

    (3)诉讼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诉讼欺诈中的当事人多数是熟人关系,因为这样的话知情范围会比较小,而且碍于情面,很多人不会拒绝当事人的要求。不仅如此,诉讼欺诈案件的被告往往不到庭,由法院缺席判决,或双方委托代理人出庭,让法院难以查清事实。

   (二)诉讼欺诈的危害

    诉讼欺诈有很大的危害性。在诉讼欺诈中双方当事人已事先恶意串通好,在此情况下,法院很容易促成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案件办理周期通常较短,而且案件起诉金额有真有假,调查比较困难。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诉讼欺诈嫌疑时,得花大量时间和精力调查核实。一旦确认是诉讼欺诈,那么之前的判决被推翻。可以说诉讼欺诈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声誉、整个社会的诚信建立和弘扬及当事人的财产权均造成了极大危害,与目前的和谐、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格格不入。鉴于其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已有必要上升到刑法调整的角度对此类行为予以处罚和规制。

    二、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一)诉讼欺诈的性质

    关于对诉讼欺诈的性质,理论界争论颇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观点一认为,诉讼欺诈是要借助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不是直接骗取被害人财物。把诉讼欺诈行为看成一种胁迫方式更为恰当,故此主张诉讼欺诈应定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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