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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管理

第一节 企业家与刑事犯罪

一、企业家刑事犯罪呈现的特点

所谓刑事法律风险,指企业或者企业家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以及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承受伤害或者损失所必须面对的风险。  

中国传统上重农抑商,实行小生产经济,虽然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有着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典,但却缺乏同等完备的民事法律制度。当时的民事活动,主要依赖人们的道德观念去约束,因此诚信便是古代商人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只有遵守诚信的商人,才能将生意做大,也才能将生意做得更长久。正因为如此,在中国的商业历史上,一直缺乏以严密、细致的契约来约束交易双方的传统,虽说也有不少“百年老字号”,但其大多数属于代代相传的家族小手工作坊,也很少出现能够延续许多代人的名门商贾或者大型企业。  

如今中国已经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法律从来没有像今天如此之多。同时,中国社会已经开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合同交易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手段,中国的企业也开始与世界发达国家的企业同台竞争。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企业家们既经受着市场经济的考验,也面临着法制观念的考验。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企业家,作为一个集财富与名望于一身的优秀企业经理人群体,无论是大型民营企业老板还是大型国有企业的成功企业家,触犯法律而深陷囹圄的事件层出不穷。当然,我们从来就不认为企业界的犯罪要比其他阶层更加普遍、更加难以遏制,事实上,企业家犯罪现象只是一些低概率的事件。但问题在于,在当今社会里,人们更愿意接受基于生存需求的普通违法犯罪,却不能宽容政府任命的腐败和低效的国企领导人,至于那些依仗权力庇护、牟取万贯家财的商界名流则更是令人深恶痛绝。企业家违法犯罪往往被社会广泛关注。在权威媒体和门户网站上几乎每个星期都会出现关于企业家涉嫌违法犯罪的醒目标题。不是这个被双规了,就是那个被逮捕了,抑或这个上法庭了,那个下判决了。这反映出中国的企业家们还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观念,他们还不习惯于用法律的思维、在法制的框架之内去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对于有可能遭遇法律风险的民企老板而言,重要的是,尽快调整市场策略和营利手段,不再谋求权力的庇护或者收买权力大发横财。他们如果在这一点上不能保持清醒——伴随着艰难的法治进程,前方的路将有更多的陷阱和风险。  

企业家犯罪有如下特点:  

1.国企高管涉嫌金额巨大
  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仅二〇〇九年一年就有近百例这样的知名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国有企业高管差不多占据了一半的席位,涉案金额之高令人瞠目结舌,作案的时间大都不超过三年。已经基本查明的31位国企领导人人均涉案金额高达一亿以上,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30位国企高管人均贪污、受贿三千多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9位国企高管人均挪用公款一亿四千多万元。和数十位国企高管的涉嫌犯罪一样,同样有四十多位民营企业家在2009年落马,这亦成为中国商界传奇中的最新篇章。  

2.民营企业家普遍
  身价逾亿元或者涉案金额逾亿元的“落马富豪”多达36人以上。比如,曾为“国内首富”的黄光裕夫妇,福布斯富豪、曾为“湖南首富”的吴志剑,有浙江“舟山首富”黄善年,上海“公路大王”刘根山。有浙江80后“富姐”吴英……  

3.这些涉案企业家大都曾得到过很高的政治地位
  仅在36名涉案国企企业家中,就有曾任中央候补委员的陈同海,曾任中纪委委员的康日新,曾经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李经纬、张家岭、陈鹏飞,还有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张春江……

4.大多涉案企业家都是集各种奖项荣誉于一身
  有曾获“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的王奉友,曾获“中国改革十大新闻人物”的陈相贵;有曾获“中国房地产经纪风云人物”的刘益良;有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的向世全;有曾获“年度经济人物”的“资本狂人”顾雏军…… 

5.涉案企业家所属企业规模及社会影响力都十分巨大
  这些涉案企业家领导的企业不乏无论在业界还是公众视野中颇为显赫、成功的著名企业,比如,中国移动、国美电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安徽古井集团、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6.国企高管和民营企业家犯罪类型不同且罪名相对集中
  由于我国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同时并存,因此我们的企业家也分为国企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两大不同的群体。由于所有制不同,两大不同的企业家群体的行为特征也具有明显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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