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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查合同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风险防范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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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查合同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风险防范之我见 (2012-07-04 09:49:27)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专业文集

 

律师审查合同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风险防范之我见

 

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我们接触的非诉讼方面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多,审查合同逐渐成为了律师的一项基本业务,但是,律师在此项服务中存在一定的执业风险,需要我们高度重视,严加防范。

我们进行合同审查后,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特别是大的单位往往要求律师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有的时候,我们就说合同我给你们看了,给你们说说,你们回去自己改改就行了。他可能会说,“最好给我们出一份书面的正式的法律审查意见书吧”。为什么他一定要求书面的法律意见呢,一方面的原因,是单位合同管理和规范的要求,有的单位要求一份合同,附一份法律意见书,一起归档;另一方面,确实一些单位,尤其比较大的、正规的单位,法律意识比较高,认识到了对合同条款进行法律审查的重要性,希望做到对外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法律风险和漏洞,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法律问题,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个方面的原因,这也是当事人转移风险或经办人规避责任的一个方法。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有过错,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既然合同让律师审查过了,出了问题,当然可以找律师,具体经办人也便于推脱责任,领导怪罪下来,多半会说:“你看是律师让这么写的,律师看了说没问题,我才这么签的。所以,有的律师会感慨说这还不如办诉讼业务呢,案子败诉了,咱们还可以找种种理由,什么法官糊涂呀,不公呀,偏袒呀,对方找人了什么的。可是合同审查错了,咱们可找不到任何理由为自己推脱啊!

由此可见,律师审查合同的执业法律风险主要在于,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能积极防范律师审查合同中风险的发生,我们结合实践经验,就律师审查合同中我们发现的一些问题,与大家共同交流、探讨。

一、明确审查范围,而且尽量缩小审查范围。

我们是对合同的什么事项进行审查,审查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审查不审查合同效力,还是仅对合同文本的文字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这要首先严格区分清楚。

如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该份合同合法有效,就应当进行非常全面的审查:你就要审查如下方面:

双方的公章、身份证是否真实,授权书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是否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这些情况之一的,所签合同将属于无效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合同合法有效,这个就对律师要求非常高,一般人很难做到。有这方面的例子,北京的假按揭森豪案中,两位律师,孔卫东和战军,案发时他们分别在北京市嘉惠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工作,接受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委托,为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办理的北京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森毫公寓”房地产项目销售按揭贷款的过程中提供法律审查,该两位律师对银行提供的购房人的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购房人与银行签订的按揭借款合同进行了审查,认为购房人具备还款能力,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依据该法律意见书,将购房款支付给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偏偏森豪公司是开发商做的借用他人身份证虚构的购房人,代签的一系列的合同,而这些合同由银行提供给了律师后,律师仅对银行提供的资料进行了书面的审查,就出具了合同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书,律师的意见书对各个房地产公司,可能都这么出,如果项目热销,开发商在有真正的销售出去,将资金回笼时,可以将那些假按揭与银行解除合约,或转按揭方式脱手,解除虚假的按揭,整个过程的运作几乎天衣无缝。但是,开发楼盘一旦销售不好,由于按揭是假,没有人持续地按月还款,开发商无力还款时,骗贷真相无法掩盖,银行的风险也立即变现,所剩的也许只有一栋烂尾楼。此案中,两位律师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提起了公诉,指出律师对购房人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未进行实质审查,就出具了购房人具备还款能力,合同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律师未做调查,未尽到审查义务,出具的法律意见虚假,最后人民法院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做出了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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