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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的思考

作者:冯燕芳 时间:2012-07-06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15分在A银行处取款5350元。“丁某”在2627号两天内取款303350元,“丁某”取款的证件均为士兵证,但证件号码前后不一,部分取款凭证上记载的士兵证号码为95007,部分取款凭证上记载的士兵证号码为100086A银行无法提供“丁某”的士兵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007730,朱某持其身份证至A银行处办理了账户冻结手续。朱某办理账户冻结的《特殊业务凭证》(日期为2007730日的电脑打印件)载明:账户冻结,冻结原因为存折、身份证丢失,冻结前已口挂。但是A银行没有证据证明朱某在727日通过电话自助银行重新办理了口头挂失手续。2007821日,朱某至A银行处办理了解除存折账户冻结的手续并在A银行广州机场支行重新办理存折。朱某在遗失银行存折的同时也遗失了本人的身份证。

三、本案焦点:

1、银行在存款人非本人亲自办理业务时是否应当核对存款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留存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存款人在办理了口头挂失的情况下,应如何办理解挂手续?银行有无违反规定办理解挂手续?

3、存款人丢失身份证和泄露存折密码是否应承担存款损失的责任?若需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多少比例?

四、关于本案的意见有如下三种:

第二种意见:朱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全部承担。理由如下:

%的责任为宜。

五、结论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种意见只强调银行方面有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完全没有看到密码的泄露和身份证的遗失也是造成存款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储户没有保管好身份证和密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种意见恰恰与第一种意见相反,只是强调了储户的过错,银行自身的过失完全没有注意到。就本案而言,如果银行完全能够按照《储蓄管理条例》以及其本身的操作规程来办理业务,在办理解挂手续和大额取款时严格核对身份,特别是在储户委托他人办理业务时注意保留受托人的身份资料备查,这就可以堵塞漏洞,防止不法分子在获得储户信息资料后通过表面合法途径明目张胆盗取储户的存款,本案的银行方就没有严格履行上述的规定才致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最终导致储户存款损失,对此银行方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第三种意见就全面表述了双方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笔者是赞同的。第三种意见也是符合公平原则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也有同样的规定。法院对本案的最终处理意见也是与第三种意见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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