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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天福被诉行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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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天福被诉行贿、受贿、贪污案件一审辩护词 (2013-04-10 17:58:24)

标签: 刑事辩护 律师 受贿 刑讯逼供 排除非法证据 财经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受李天福的委托,担任李天福的辩护人,现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给予考虑。 

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七个程序违法问题

1、没有办理刑事拘留手续,非法羁押43夜。

2、违法剥夺了李天福得到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检察院

检察院在

3、违法在检察院审讯室羁押

羁押地点非法,使侦查活动脱离了监管,为刑讯逼供提供了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39条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

4、疲劳审讯、刑讯逼供

李天福在《小时的讯问中,我曾多次要求安排休息,但讯问人员都予以拒绝。因为我有较严重的神经衰弱症,一个晚上休息不好,第二天就会头晕头痛,甚至呕吐。曾多次到茂名中医院神经内科余主任处诊治并有记录。因此四天三夜的连续审讯,让我非常痛苦和难受。到了26日早上,我出现了胸闷、呼吸困难、手脚发抖、全身冒冷汗的症状,便要求讯问人员送我到医院就医,但讯问人员以当天是星期六,找医生不方便为由拒绝了。只给我擦风油精、喝开水、吃方便面等,症状稍缓解,又继续讯问。在这种极端痛苦的情况下,我为了早点儿得到休息,只好按讯问人员的要求做了很多虚假的陈述。

李天福还写道:“在我精神疲惫,思维混乱的情况下,讯问人员不停地以“肯定有,一定有”等语言,一再要我交代贪污、受贿的事实,当我无法交代时,他们则威胁说:就因为你的态度不好,才从茂名带到广州,态度再不好的话,要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并要我交代四到五宗贪污受贿100万元以上的事实,在逼于无奈之下,只好编造了收受徐豆饼肆130万元人民币,铁矿老板100万港币,黎禹江12万美元,赌博劳教人员100万港币,余家龙共约100万元人民币等五件事。但讯问人员还不满足,又要我交代受贿200万以上的事情,因为实在编不出来,我只好把任局长七年以来每年春节、中秋用于请客、送礼等开支凑够200万元来交代”。

上述刑讯逼供的事实,辩护人请求法院认真调查。侦查机关代表国家收集证据,手段、取证形式不合法,证据就不具有准入资格。用残忍的、不人道的手段收集证据,即使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不能使用。因为侦查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使用此种证据等于认可了非法取证手段,相当于承认国家公权力机关可以带头破坏法治、侵犯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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