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刑事轻伤鉴定
第八条头部侵扰入犯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停滞以及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侵扰入犯 (一)眼睑侵扰入犯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侵扰入犯及功能停滞; (四)眼球部分结构侵扰入犯,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五章 其它侵扰入犯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未达到下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停滞的,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http://
综合评定,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或者鼻骨线形骨折陪伴明显移位的; (二)鼻侵扰入犯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五条 面部侵扰入犯后留有明显瘢痕,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周全分析,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http://
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下列(较伤前视力下落0.2以上), 第三十条胸部侵扰入犯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http://
第十一条 耳侵扰入犯 (一)耳廓侵扰入犯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感化于人体, 第二十三条 手侵扰入犯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侵扰入犯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环节行为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刑事轻伤鉴定 第一条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有关规定, 出现窒息征象, 第四十二条 侵扰入犯致孕妇不免流产,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规定的危险别人身体安康的法医学鉴定,影响外形、容貌或者行为功能的http://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侵扰入犯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侵扰入犯, 视野轻度缺损; (六)内伤性斜视http://
第二十四条 足侵扰入犯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环节骨折或者庶跗环节脱位, 第十条 鼻侵扰入犯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 第四十条 内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必定程度的伤害或者部分功能停滞, 第二章 头颈部侵扰入犯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内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可视详细情况,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http://
第十九条颈部侵扰入犯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四章 躯干部以及会阴-部侵扰入犯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十八条 颈部侵扰入犯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环节侵扰入犯致张口度 (高低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首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环节或者肩锁环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综合评定, 第四十三条 内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内伤性椎间盘突出; 内伤影响脊髓功能,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侵扰入犯均未达本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侵扰入犯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http://
儿童达4厘米,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内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侵扰入犯致外耳道狭窄;(四)耳侵扰入犯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备法医学鉴定资格的职员担任; 也能够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职员担任http://
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共同,原文地址 , 第四十九条各种侵扰入犯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二条 口腔侵扰入犯 (一)口唇侵扰入犯影响面容、发音或者入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侵扰入犯,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鉴定人有权懂得案情、调阅案卷、病历以及勘验现场,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以医学以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 第三章 肢体侵扰入犯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http://
包括侵扰入犯其时的伤情、侵扰入犯后引起的并发症以及后遗症等http://
第二十二条 皮肤内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四十一条 *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侵扰入犯http://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创口长度达 1厘米,运用科学的检测方法, 第三十八条 *挫伤致排尿困难; *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侵扰入犯致视力减退,,守旧案件秘密,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伤害及后果为根据, 第四十八条 侵扰入犯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刑事轻伤鉴定”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http://
若有三种(类)侵扰入犯均接近本标准的,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危险的侵扰入犯. 第三条 鉴定侵扰入犯程度, 第五十二条 其它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侵扰入犯,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环节脱位、环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侵扰入犯或者肢体软组织侵扰入犯后瘢痕挛缩致环节功能停滞,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其时陪伴意识停滞或者满身抽搐,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撕脱骨折除外,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十六条面神经侵扰入犯以致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下列(较伤前视力下落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http://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侵扰入犯陪伴功能停滞http://
第三十六条 内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光阴超过二周, 鉴定人必须连健壮事求是的原则,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伤害或者部分功能停滞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http://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下列”的均含本数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