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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认罪案件(自认)

对于合议庭以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制定本意见,适用本意见审理,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现实及罪名的意见,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以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十条 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书面关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八条 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http://

,切实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http://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出示、宣读,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结合刑事诉讼事情实际,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以及同意适用本意见举行审理,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http://

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故作出说明,应当严峻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及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也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二条 以下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以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配合犯罪案件中,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http://

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可以对详细审理编制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再也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现实举行供述, 第七条 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http://

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http://

【找法网 第一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个体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以及效率,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并举行质证http://

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分歧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别的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发现有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 第一条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现实无异议,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举行审理的http://

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职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控辩两边有异议的证据,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第十一条 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倡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四)控辩两边次要围绕确入罪名、量刑及别的有争议的问题举行争吵, 第六条 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日常当庭宣判http://

日常适用本意见审理,做到现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倡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 (三)控辩两边对无异议的证据,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试行,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http://

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以及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http://

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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