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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法学院讲座——律师与媒体的互动在律师实务中的作用

   

律师与媒体的互动在律师实务中的作用

一、开场语(略)

二、背景链接:

交流前,我们先来提一个法制新闻: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虽然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人治”思想仍很重,人民法治意识薄弱,越来越多人的权益在实践中受到侵害,有的不知道怎样去维护。

目前我们的律师特别是甘肃的律师大多都是诉讼律师,用王思鲁律师的话说,属于实战派律师,而“实战派的律师应当是一个能够以善于与媒体互动方式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只有深谙与媒体良性互动之道的实战派律师,才能于小处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于大处更能以个案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那么,律师和媒体的良性互动有什么好处呢,是否也有利有弊呢?

三、律师与媒体的互动所产生的效果

(一)媒体的功能

媒体是一种社会性公共资源,是在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大背景下的一种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公共性资源。

宪法赋予我们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等基本权利,而新闻媒体及舆论监督正好能帮我们更好地实现这些权利。

舆论监督由于具有群众性、公开性而具有很大的杀伤力。事实上,新闻媒体对一些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展开的舆论监督,不仅强有力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产生了相当好的社会效果。

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不同的利益主体希望借助媒体达到各自目的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二)律师与媒体互动所产生的正作用

对律师而言,实现与传媒的互动可以有效地提升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在办案过程中如与媒体有良好的互动,律师的专业意见得以传递、张扬,这也必将开启舆论监督司法的大门,最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目标才可能更好的实现。

同时,律师通过媒体(或媒体通过律师)对社会事件进行的评述,可以倡导一种法治的理念与法律人的思维模式;通过对具体事件的参与,推进社会制度的自我完善。

对当事人而言,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有时能更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媒体的关注,有时可以帮助弱势一方当事人获得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具有为弱势一方造势的功能。

媒体报道需要有价值有意义的新闻材料。而现实中所出现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无疑是极具新闻价值的。此种个案往往是我国法治发展进程当中需要破除的一个症结。弱势一方可寻求媒体的帮助,将典型个案曝光,引发公众的关注,并将此案带入公众讨论的视野,进而形成一件社会关注的公共事件。若能达到此种效果,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必将大大增强弱者一方的力量,使失去平衡的天平很有可能重新达到平衡,司法机关也会迫于舆论的压力而更加谨慎小心。可以说,媒体对典型个案的曝光为各方平等博弈提供了一个契机。

举两个曾办理过的案子来具体说明。

1、张某某解除收养关系案。

1)基本案情;

2)委托后律师的代理参与情况;

A与某大夫见面情况;B与收养人见面情况;

3)调取档案及与院领导谈话情况;

4)医院领导主持进行调解的情况;

5)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卫生局、医保局的反映情况;

6)法院立案情况;

7)与媒体联系情况;

8)媒体的报道情况;

9)收养人的反应;

A给律师打电话;B到当事人家闹事;

10)法院的调解情况;

总结:综观本案整个过程,媒体的连续关注对促成最后的调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律师而言,如何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是关键,对媒体而言,如果找到好的新闻点进行报道是关键,本案中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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