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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李振刚涉黑案背后的新闻大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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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李振刚涉黑案背后的新闻大戏 (2011-06-21 23:27:02)
标签: 茂名李振刚 茂名黑社会 杨光亮 杨强 刑事辩护 分类: 律师业务
今天《信息时报》等媒体“恶补”茂名李振刚案的新闻
茂名李振刚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而在本案开庭的当日,广州中院也发布了署名有“穗法宣”(广州法院宣传)的字数寥寥的新闻通稿。随后由广州市公安局发布的署名有“通讯员龚宣”(公安宣传)的新闻通稿,则将“穗法宣”语焉不详的内容披露无遗。而今日发表的署名有“通讯员穗检宣”(广州检察院宣传)的新闻报道,则将本案的局部细节放得更大。有意思的是,“龚宣”和“穗检宣”的新闻报料,都不约而同地强调本案调查取证的艰难。“龚宣”的新闻稿中说:“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办案警察通过艰苦工作,先后寻找到14名受到该团伙不法侵害的事主,并耐心进行思想工作,不断花心思感动他们,消除他们心中的顾虑,使他们主动向办案警察道出该团伙犯罪事实。”而“穗检宣”的新闻稿中则说:“该案侦查时间长达半年,办案人员遇到一系列困难。如作案时间发生在十年前,一些关键证据材料已经灭失;被查对象均为公安、法院等司法工作人员,反侦查能力特别强,有的犯罪嫌疑人至今拒供;涉案者长时间、跨区域办案,关系网复杂,干扰与阻力不少等。”看了这些新闻报道,回想到本案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过程中,辩护律师们纷纷提出对本案证据的种种质疑,也就不足为奇了。
刑事证据,是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根据。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的事实是靠证据来固定和还原的,而所谓的刑事侦查,实际上就是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过程。证据的采集牵涉到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比如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和串供而来的被告人供述,以及与之相关的被害人陈述,漏洞百出的鉴定结论或者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就会在法庭调查中受到质疑,甚至完全不能采用而只能被排除,而一旦被采信,由此而还原的事实就有可能失真。据说,当前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希望该法修改之后,对于刑事侦查和刑事证据,会有较为进步的规定。
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的茂名市茂港区原公安局长杨强,近日也成为广州媒体的新闻人物。即使在李振刚案的《起诉书》中,杨强也被认为是李振刚案的保护伞之一,但值得玩味的是,杨强并没有被法院判处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此,媒体的解释是,“由于李振刚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尚未结案,法院没有对李振刚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判决确定,程序上暂不能认定被告人杨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媒体此时将杨强案拿出来与李振刚案一起曝光,不免带给读者一些思考,比如,为什么不将杨强案与李振刚案并案审理呢?既然茂名中院没有认定杨强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那么,广州中院又怎么认定李振刚有杨强这一“保护伞”呢?难道,如果广州中院判决李振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话,司法机关还会反过去追诉杨强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漏罪”吗?
而另外一种民间说法则是,包括茂名市公安局长原局长倪某雄在内的政法部门领导,对当地的许多犯罪是“通吃”的,也就是说,他们不仅仅包庇、纵容哪个案件,而是包庇、纵容给他们好处的许多人,李振刚,只是其中的九牛一毛,故不宜从法律上将其认定为李案的保护伞。现在,从对公安局长杨强案的新闻报道来看,这种说法也不无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