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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告学校的劳动纠纷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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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告学校的劳动纠纷案子
2012年02月20日 投稿人:李显诗律师 点击:次
摘要:原告:赵X,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日,大学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板村X组XX号,联系电话:189XXX 被告:达州XX职业技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甘XX,联系电话:186XXX7或1522XXXX4 被告:四川XX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X,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日,大学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板村X组XX号,联系电话:189XXX
被告:达州XX职业技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甘XX,联系电话:186XXX7或1522XXXX4
被告:四川XX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XX
单位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横街XX号X幢X楼X号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为原告补交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滞纳金。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达州XX职业技术学校向原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850元。(月平均工资1350元×11个月)
3、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350元,拖欠工资1180元(2011年元月17日至2011年3月1日的工资,假期基本工资为792元)。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10年4月份被聘为被告达州XX职业技术学校的体育教师,被告达州市XX职业技术学校在原告工作期间从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和依法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反而在给原告发放工资中变通的逃避缴社保等保险强制义务,在工资发放中扣除保险费用,被告达州XX职业技术学校在2011年2月28日新生开学之时,无故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未依法书面通知原告。
原告于2011年3月30日向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2011年9月19日作出裁决,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贵院提出诉讼,被告达州市XX职业技术学校在举证时提出了被告四川XX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撤诉,现原告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再次依法提出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万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赵X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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