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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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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2008-05-31 12:21:05)
标签: 记者权益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 法治 杂谈
法律意见书
受周琼先生委托,湖南省湘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以轩对委托人周先生的劳动争议进行了调查,依据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意见书。
一、委托人周先生2001年1月1日正式进入湘潭日报社,先后担任湘潭晚报采编、记者、晚报民生部及新闻部主任、湘潭日报周刊部记者。 2008年2月至目前湘潭日报社停发周先生工资,且2001年以来湘潭日报社一直没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周先生办理相关保险以及实行同工同酬。内容详见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八)《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九)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十一)《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十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三、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资信文件(包括复印件)和第二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我们与周先生的谈话,经过我们仔细的调查,确认如下事实:
(一)委托人周琼: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大专学历,现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健康南路交通局生活区5栋101室,身份证号:430322640104001。
(二)周先生与湘潭日报社存在劳动关系
1、湘潭晚报为湘潭日报社所办,湘潭日报社为事业法人单位;
2、周先生有湘潭晚报2001-2007年的记者证、2004年有湘潭晚报的岗位证、2007年在湘潭晚报的岗位证、2008年在湘潭日报社的出入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以上事实可以知道,周先生2001年1月1日以来一直和湘潭日报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4、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至四十四条规定,而事实当中湘潭日报社采取停发工资措施终止与周先生的劳动关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的非法解除,所以,如果周先生不愿意与湘潭日报社解除劳动关系,周先生与湘潭日报社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三)周先生应该享有与湘潭晚报相同或相似岗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又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所以周先生应该享有和湘潭晚报其它记者享有同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四)周先生应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并且有追索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的。企业若暂无力缴纳,也只能办理缓缴手续,不得免交;
2、追索养老保险费等国家强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没有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
1)根据《最高院解决劳动争议苦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它属于劳动争议;但是根据《最高院解决劳动争议苦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是从争议起60日为内仲裁时效,此亦是法院能否审理该案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仲裁时效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