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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

作者:刘军海 时间:2011-03-28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是社会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无论从这两种关系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还是从正确适用法律的角度上说,都有进一步明晰概念以便按不同的处理方式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案件办理的必要。笔者在此不揣浅陋,仅以此题简要述之。

  一、劳务合同的概念

  一般地,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这类合同从广义上说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合同标的为劳务。从狭义上说,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口头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此种情形下,提供劳务的一方为务工人员或雇工,接受劳务的一方为个人。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因广义劳务合同标的为劳务,可纳入劳务合同的范围广,受民法调整且大部分已成为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如承揽合同、居间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等,这些合同的权利义务已为法律明确规定,已从广义劳务合同中分离出去,故本文仅就狭义上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角度进行阐述。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110个三级案由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即是狭义劳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提供劳务为标的,在履行合同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合同的概念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163个三级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项下包括六个四级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经济补偿纠纷,这里指是广义上的劳动合同。它是指在劳动合同中因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效力的确认产生的纠纷。而狭义上的劳动合同纠纷仅指因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产生的纠纷。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纠纷的一种,劳动争议的范围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的主体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包括“(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一适用范围要广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规定的范围。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其中(四)、(五)、(六)即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还需指出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争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范围要广于《劳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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