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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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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纠纷案例汇总

  以下是有关宅基地纠纷的案例汇总,仅供参考:

  刁国升与刘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刁国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朝生,江西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炳昱,男,赣县政协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刘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新生,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新生,男,汉族。

  上诉人刁国升因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9)章民四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0日,被告刘琦与黄达文签订协议一份,将黄达文所有的座落于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村八组,占地面积110平方米的拆迁返迁宅基地转让给被告刘琦,双方约定首付定金50000元。2007年1月2日,被告刘琦委托被告彭新生将该宗宅基地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证明,并收取了50000元定金及43000元差价款。由于黄达文反悔,与被告刘琦解除了协议,导致被告刘琦无法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协议。2009年2月17日,黄达文直接将50000元定金及赔偿金40000元支付给原告。因被告刘琦未将剩余的3000元差价款及利息返还原告。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引起诉讼。 》》全文

  张建粉诉董小伟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邓彦杰,男,55岁。

  原告:张建粉(曾用名张建芬),女,52岁。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毕矿立。

  被告:董小伟,男,25岁。

  委托代理人:王书凯。

  第三人:洛阳市智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明礼。

  原告邓彦杰、张建粉因与被告董小伟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答辩期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驳回,被告不服裁定,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本院裁定。本院依法追加洛阳市智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洛阳市智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文

  庄子优与林明波宅基地转让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子优,男,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琼山市国泰有限公司职工,住琼山市府城镇东门市场宿舍楼东边505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明波,男,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琼山市龙桥镇永东区儒林村农民,住海口市丁村。

  委托代理人陈道谋,男,琼山市外贸总公司干部,住该公司宿舍。

  原审第三人琼山市果菜副食品公司,住所地琼山市府城镇忠介路。

  法定代表人陈德珍,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韦长瑞,男,1964年6月出生,琼山市瑞利公司经理,住琼山市府城镇甘蔗园104号。

  原审第三人沈万发,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居民,住琼山市府城镇马鞍街36号。

  上诉人庄子优因宅基地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1999)琼山府民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座落于琼山市府城镇培龙市场西侧之宅基地(地号48一(5)一50)面积630M2,其权属系琼山市果菜副食品公司。1997年10月15日,琼山市果菜副食品公司给庄子优出具证明书,该书上称:“庄子优同琼山市果菜副食品公司联营改造土地建楼房之事,位于培龙市场西侧,共建三幢,其中南边二幢的土地的长60M2(十六眼房间)所属的土地使用权归庄子优所有,有关过户手续由副食品公司办理,一切费用庄子优负责”。庄子优与林明波于1997年10月21日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庄子优将上述宅基地中的一块,面积29.52M2转让给林明波,价款为7万元,当日,林明波付给庄子优定金5万元。 》》全文

  五保户死后其原有宅基地能否被继承

  案情:

  刘大爷生前是一名“五保户”,他的生养死葬均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组负责,但未形成任何书面协议。1998年刘大爷因病去世,留下土木结构房屋3间,其死后,也从未有人提出过要求继承,几年来该房屋在风雨中慢慢倒塌。2005年下半年起,村民小组为响应中央“建设新农村”的号召,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在包括刘大爷的废地基上连片建设标准化农民住宅。正当地基平整完毕村民小组准备建房时,刘大爷的侄子刘某前来阻挠,认为他是刘大爷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刘大爷的宅基地应归其所有。村民小组却认为,刘某未对刘大爷尽到任何义务,刘大爷一直都由村民小组供养,死后也是由村民小组负责埋葬的,再说时间过了这么久也一直无人提出宅基地的事,刘大爷生前的宅基地应收回村民小组所有。刘某不服,遂不断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此事。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对“五保户”的财产继承是这样规定的: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因此,在未签订扶养协议以及“五保户”刘大爷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作为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刘某确实有权继承刘大爷的遗产。 》》全文

  舒怀彩诉黄从东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原告舒怀彩,男。

  委托代理人胡大平,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山县槐店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槐店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汪锋普,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加成,光山县司法局槐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从东,男。

  第三人耿显林,男。

  原告舒怀彩诉被告槐店乡政府、被告黄从东、第三人耿显林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怀彩及委托代理人胡大平、被告黄从东、第三人耿显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槐店乡政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12月,槐店乡政府在寨新路西侧胡湾组开发居民新区,向社会出让土地。1995年12月20日槐店乡政府与我签订“出让土地协议书”,协议对该土地的地界、位置、面积、价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了约定,随后乡政府为我办理了规划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2007年初,当我到该宅基地上准备建房时,突然发现第三人此地上正在建房,后经了解系被告黄从东私下将此地转让给耿显林建房。我所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通过槐店乡政府出让等合法途径取得的,并办理了“三证”。两被告未经我同意私下将我所购宅基地进行再次转让建房,其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求:1、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原告的宅基地;2、被告赔偿其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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