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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问题的函

                       税政科便函〔2009〕1号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注:此文仅为一个县级市的税政内部便函,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仅作学习参考,实际执行以财税【2010】121号文为准。这篇便函出台于121号文发布之前,值得在本博客推荐的理由就是其依据财税【2008】152号文做出的相对理性的判断。不太了解南通地税系统,通过网络知道这里出了三大税务名人:胡俊坤、王越、刘志耕。

  各分局、稽查局:

  近期,基层及纳税人普遍反映是否应该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问题。经对照有关的财务税收政策规定并请示,现明确如下意见:

  一、取得土地后未建房的税收处理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取得土地后未建房的应作为无形资产,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摊销,不并入房产原值。

  二、建造房屋占用土地的税收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明确:“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一)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建造自用房产的,所实际占用的土地按照摊余价值记入“在建工程”,竣工时,一并作为企业房产价值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1)折旧的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1]43号)第九问明确:“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2)净残值的计算方法

  房屋的净残值应当包括房屋建造成本的预计残值和土地使用年限高于房屋折旧年限应保留的土地价值,具体公式为:

  房屋的净残值=房屋的建造价格×5%+〔无形资产的摊销剩余年限(月)-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月)〕÷无形资产的剩余年限(月)×无形资产摊销剩余价值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不需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是指符合条件,并已按新会计准则规范进行帐务处理的企业。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以下两种特殊情形除外:

  (1)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难以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计入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三、土地出让金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无论是否冲减土地成本,均要按照返还前的土地价值确认,对土地价值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计征房产税的依据。

  

                     二ΟΟ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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