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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宅基地纠纷案的受理和审判
浅谈农村宅基地纠纷案的受理和审判
作者:黄珍荣 发布时间:2011-07-06 16:44:09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类案件不属法庭管辖。另一类是因侵权或随意处分宅基地引起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法庭管辖。
宅基地纠纷的最大特点是它的伴生性,即宅基地纠纷往往同房屋纠纷、相邻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及分家析产纠纷相伴生,立案时常常作为上述纠纷案的一项诉讼法请求。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才会单独发生而被单独立案。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立案时应当把握的问题
4、宅基地案件按专属管辖的原则应当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把握立案时的审查只是根据原告的诉称作程序上的审查,并不做实体上的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案件的基本思路及应把握的问题 (一)侵权案件的思路及注意事项
)在这一阶段可以先予执行,以免损失继续扩大。
再次,查明侵权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或构成了危险。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足以对原告人身或财产造成了危险。这其中有一些是凭常识和直接观察即可判断的,有些则需要专业部门的评估鉴定。应把握正在造成损害或将要造成损害的,应采取先予执行措施,防止损害继续扩大或产生损害。
最后,制定救济方案。宅基地使用权属用益物权,所以对它的保护主要是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在确定救济措施时,可单独适用某一种措施,也可几种措施并用。既要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要切实可行,同时兼顾经济原则。如造成原告房屋的损害,能维修的不能判令重建;已不能恢复原状的,可采取加固等措施;已不能通过维修继续使用的,应判令翻修;在保证同样效果的前提下,应选择较经济的方法。
(二)审理因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引发案件应把握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包括转移和分割两种形式。宅基地使用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随房屋所有权一并变更,无房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变更也只发生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中。所以,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案件,一般以房产纠纷或婚姻家庭纠纷立案,而不会立为宅基地案件。现就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及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应把握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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