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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例二
作者:唐力 时间:2011-10-27
案例二、关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情况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条对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款婚前出资的这点大家都比较好理解,结婚登记都还没办,父母出资买的房子在办理房产证时必然只涉及到一个人名字,而且房产登记部门只要审查属于你是未婚的,房产证就直接给你办了,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争议。第二款,婚后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个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按照这条的规定,只要是在结婚登记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都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为婚姻法规定了受赠财产也是属于共同财产,父母出钱买的房法定一半是给了儿媳妇或是女婿了。这里有一个但书条款,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个但书条款虽然写在这里,而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按照国人的习惯,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即便签了协议,没有子女配偶一方的认同或公证,是否有法律效力争议也很大。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都会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一半。正是考虑到中国的国情,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毕生积蓄,这次婚姻法解释(三)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平。基于这样的背景所以才有了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提醒大家一点,这里都只规定了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如果你房产证做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那就不适用这一条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按目前的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那绝对是夫妻共同财产,没得说。现在我们也都过一个案例来加深大家对这条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