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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谈建议之婚姻家庭纠纷

作者:张飞峰 时间:2012-03-27

   举案说法谈建议

作者: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张飞峰律师

案例:近日,在南京某区法院审理一起因婚外情产生的家庭暴力并导致感情破裂的离婚案。案中当事人王女士和黄先生均是80年代的青年人,当初二人是经过别人的介绍认识并结婚的,婚后并生有一女,离婚时尚不满十周岁。因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够以至在婚后不久王女士就遭遇到了自己的丈夫带别的女人到医院做人流的事情,但因为当时王女士自己已有身孕在身,就选择了忍耐。殊不知,就是王女士的这次忍耐却换来了丈夫黄先生的肆无忌惮,而不是痛改前非。根据律师及当事人调查的证据中显示,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数名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与其中一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且生下了孩子。王女士为此事,多次找黄先生交涉却遭到殴打。但是起初,王女士碍于面子,也未报警,也未到医院就诊,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就忍耐了下来。后来,第三者直接就对着王女士叫骂甚至殴打。根据王女士的诉说,本案中家庭暴力的证据很难固定,因为家庭暴力基本上都是在家里发生的,隐蔽性很强,而且王女士也没有报警,唯一的可以认定的过错也就是黄先生的婚外情,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旦法院认定了黄先生存在婚外情,与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那么在分割财产及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上法院基本会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及保护妇女、孩子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王女士将会分得较多的财产及享有孩子的抚养权的可能性就比较大。然王女士手上并没有证据,如果现在提起离婚诉讼,王女士很难证明丈夫的过错,那么在分割财产时是无法达到多分的判决结果。那么,王女士在其离婚案件中若想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必须要拿到丈夫的过错证据。此刻如何搜集、搜集什么证据、如何固定证据非常关键,这对专业律师来说不是什么难事。在律师的指导与帮助下王女士收集了婚外情及家庭暴力的相应证据。在诉讼中,王女士提供了电话录音、保证书、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及丈夫黄先生带第三者到医院做人流及生产手术同意书签字等其他证据进行左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法律上可以推定黄先生有婚外情,最终的判决上法院认定了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感情破裂,支持了王女士的多分财产及抚养孩子的请求。

在本案的诉讼中涉及到几个问题:

1、关于亲子鉴定的问题。王女士请求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丈夫和第三者所生之子做亲子鉴定,以证明孩子是黄先生所生,此种情况并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关于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而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情形,本案中只有黄先生和孩子的母亲同意做亲子鉴定才可以。但是如果在孩子的母亲(本案中的第三者)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黄先生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以至感情破裂离婚的,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规定中并不包含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的情形。本案中,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黄先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无法证明其与第三者长期同居在一起,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因此,王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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